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那么,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后,自诉人撤诉了还能再次起诉吗?
案情简介
自诉人陆某曾于2019年1月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黄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陆某诉称,其与某公司、被告人黄某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已于2015年1月生效,据该判决,某公司与黄某应偿还陆某欠款200万元及违约金。但该公司及黄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陆某于2015年7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向该公司与黄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但两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亦拒不报告财产情况。后查到黄某在市区有商品房一套,价值100多万元。
法院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拒不报告财产情况,对两被执行人各罚款10万元。后两被执行人仍拒绝执行和拒绝报告财产情况。
陆某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使其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曾于2018年向公安局提出控告,要求立案侦查,但公安机关没有受理。故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经审查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陆某申请撤诉。法院认为自诉人陆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其撤诉。
过了一段时间,陆某又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其在诉状中解释了第一次自诉撤诉的原因。其称,黄某在第一次自诉庭审中,已承认犯罪事实,过后向其保证会还款,希望其撤诉。
基于多年朋友关系,在黄某的多次保证及恳求后,陆某自愿撤诉。但在撤诉后,黄某不遵守承诺,仍拒绝履行判决义务,拒绝还款。故陆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追究黄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陆某不是因为证据不足而撤诉,再次就同一事实又告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不予受理。
最后,经与陆某释明,陆某表示明白了法律规定,自愿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关于刑事自诉的立案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上述案例,被告人在第一次自诉案件过程中,已承认犯罪事实,陆某非因证据不足而撤诉。故陆某就同一事实再次提起刑事自诉,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法院不应予受理。
法官提醒被害人,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受理条件较民事案件高,除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均需被害人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达到轻微刑事案件标准,或者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追究。
因此,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后,除了因证据不足,在撤诉之前需谨慎考虑后果。否则,撤诉后再次起诉,法院将不会受理,被害人自身权益将得不到维护,被告人亦得不到应有的刑事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