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近日,大荔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姑父董某因民间借贷起诉侄女王某的案件。
原被告系亲戚关系,原告是被告的姑父,被告是原告的侄女。2018年初,被告王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从其姑姑处借款40000元,并向其姑姑出具了借条。2021年被告的姑姑因病不幸离世,原告在收拾其妻子遗物时,翻出了2018年被告向其姑姑出具的借条,遂打电话问被告,该笔借款的情况。被告接到电话后,很是气愤,声称其已经偿还了该笔借款,但因为亲戚关系,没有收回借条,没想到其姑父在其姑姑去世后又向其提起此事。此后,双方就此事搁置不下。原告认为我问问借条的情况没有什么过错,被告你偿还了借款,你把还款的证据拿出来就行。被告认为为什么不在其姑姑没有过世的时候,提及此事,现在再说岂不是“死无对证”。为此,亲戚朋友经过多次调解无果,诉至法院。
该案由员额法官严法官主审,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当事人情绪特别激动,针锋相对,几次调解都不欢而散。为了让亲情回归,办案法官没有放弃调解工作,通过深入了解案情,制定调解方案和方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析之以法、最终双方接受调解,并达成了协议,该案终得以化解,双方握手言和。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该案的调解结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既维护了亲情友善,又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了社会和谐。
在这里法官要告诫各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所以不管双方处于什么关系,在偿还完借款后,一定要第一时间要回借款凭证,至少要求出借方出具收条,载明已经偿还了借款的事实。以免造成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编辑: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