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银行贷款再转借他人
本以为能拿点“中间差价”
到头来法院判决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全都泡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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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陈某和王某曾经是同事,因为谈得来两人成为了铁哥们。2019年5月,陈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某借款,出于对哥们的信任,王某没有丝毫犹豫便答应了。
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一年时间里,王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陆陆续续借给陈某8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1%,而陈某仅支付了23400元便没了下文。王某多次催讨无果后,将陈某诉至宁海县人民法院,要求归还借款85万元并支付已经产生的利息85500元。
案件细节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发现王某提供的证据仅有微信、支付宝以及银行转账记录,并没有出具借条,于是法官将王某传唤至法院,做了详细的笔录。
在法官的询问下,王某交代了所有借款的细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将从银行贷款的款项转借给陈某,因此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扣除陈某已经支付的部分款项,陈某应返还826600元。故依法判处陈某返还王某款项826600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如若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又转贷给他人,此类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切勿打这种赚取中间利息的如意算盘,以免触犯法律底线。
其实,这种行为还有可能涉及犯罪
高利转贷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