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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资深信息:借贷纠纷警察立案了,企业向个人股东借款是否有债资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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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标题:太和县八里规划设计项目:法院一审裁定全额驳回原告要求返还200余万借款本息的诉请

律所案号:2019晟川民事0018号

法院案号:2019皖0104民初694号

原告:李明(化名)

被告:北京世纪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世纪合肥分公司、张龙、李飞

我方代理:被告:张龙、李飞(化名)

办案人:朱升禹

案件结果: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案情简介

2018年2月13日,借款人北京世纪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出借人李明、担保人张龙、李飞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用于《太和县八里规划设计项目》的设计公司的投标保证金支付,借款金额100万元,当日,李明转账给借款人100万元。

2018年4月2日,上述借款人、出借人与担保人再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同样用于《太和县八里规划设计项目》的设计公司的投标保证金支付,李明又向借款人转账100万元。

太和县八里规划设计项目开标时间为2018年4月4日,有北京世纪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中铁合肥有限公司等四个单位竞标,张龙系北京世纪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责人,李明供职中铁合肥有限公司。

二、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是否有经济犯罪嫌疑,是否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三、律师代理意见

(一)本案李明与被告之间无真实借款,实际上是合伙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本案诉请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应当中止审理、移送公安机关;

李明与张龙自2018年开始,以多家企业资质,共同串通投标从事犯罪活动,张龙实际上占用的只是李明合伙支付的串通投标保证金,但据张龙反馈,李明也占用了张龙合伙的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案无论是中标金额还是在违法所得,已经达到的立案追诉标准。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李明的串通投标行为已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本案涉及的《太和八里》的设计项目,属于政府财政支出、政府重点局工程,这事关当地被拆迁安置人员的民生工程。但在招标过程中,有明显虚报价格、串通报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且实际负责人李明故意拖欠人员工资,李明拒不支付张利应得的合伙款项,而将债务全部推给答辩人张龙,已经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四、裁判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所涉两份借款协议均约定借款用于竞争同一招标项目设计公司的保证金,且借款协议当事人或其供职公司参与了该项目竞标,存在经济犯罪嫌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五、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