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家法律知识的普及,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越来越多的原告选择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借款人偿还借款。
那么,就民间借贷纠纷而言,诉请被告还钱的原告能否在其所地(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其住所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纠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履行地无约定的,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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