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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内幕盘点:借贷纠纷法院会冻结,借用个人账户过账引发的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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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原告华蓥某金店从事金银首饰销售等业务,白某某是该店财务人员。为方便交易,该金店日常使用白某某的微信接收经营款项。

2016年10月,白某某因下欠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经强制执行,白某某个人银行账户中88453.18元被法院冻结,其中包括华蓥某金店经营款项。华蓥某金店就此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向华蓥市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华蓥某金店认为,白某某的微信收款与支出系用于经营收款,其日常生活另使用的其他微信账号,要求法院解除对白某某该笔款项的冻结措施。被告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辩称,银行存款属于一般等价物,占有即所有,涉案银行账户款项应归白某某所有;另外原告和白某某之间没有代收款协议,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2年2月21日,华蓥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华蓥某金店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华蓥市人民法院法官罗丹说,现实生活中,有些公司和个体工商户为方便经营,可能会借用员工个人银行账户收取经营款项。这样的做法不仅在员工陷入财产纠纷时不利于公司及时收回款项,而且违反了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本案中,尽管白某某个人账户内的款项来自于华蓥某金店的经营收入,但根据货币流通过程中“占有即所有”的特殊属性,该笔款项进入白某某的银行账户后即构成白某某的责任财产。因此,华蓥某金店以款项

法官提醒,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在日常经营时,不要为了图一时之便,借用员工个人银行账户收取经营款项,一旦出现问题,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同时,无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是公司股东,甚至普通员工,均应管理好个人银行账户及支付宝、微信等,避免主动或被动地将上述账户参与公司的经营行为,避免违法犯罪风险。(华蓥融媒 张爱 广安日报全媒体记者 任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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