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型诈骗属于经济类案件,在立案阶段需具备一定的证据材料,而初步的证据材料需要报案人自行提供。而民间借贷与借贷型诈骗很难分辨,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证据材料,只是感觉自己被骗,但取证却无方向。 区分借款型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但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很难判定,借款人往往被报案后,会辩解自己只是借款,是要还的,只是暂时没有钱还。但相关机关不能轻信口供,而要在主观和客观、行为和结果、法律与事实之间来回穿梭,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即使借款人在借款前负债累累、没有财产、没有正当职业、没有稳定收入,但并不代表借款人借款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有些借款人在借款前经济状况良好,经营公司,有大量资产,也具有还款能力,但也不能得出借款人无非法占有目的的结论。
因此,需要提供借款前即不具备还款能力,还款如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欠款裁判文书等。
借款人在借款时往往会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比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活动,承诺高额利息,甚至故意保持某种神秘感,如果出借人想审核真实性时,借款人往往以各种借款推辞。在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因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自身资质情况、借款用途、还款
因此,出借人提供核实款项用途,借款人不予配合的证明,如微信记录、电话录音。
借贷型诈骗在骗得财物后往往不打算归还,因此获得借款后,一般不按照承诺的用途使用借款,而是用于还债、赌博、挥霍、放高利贷等,且款项因借款人行为导致无法归还。比如,借款人承诺借款用于企业经营,但实际却用于归还高利贷,也可以作为其非法占有目的的佐证。
因此,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用途的转账凭证,如不提供后期可通过民事、刑事途径调查银行账户流水。
诈骗犯罪的借款人在借款后,极尽所能转移资金,拒接出借人电话,玩失踪,既不付息也不还本金,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隐匿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而民事借贷纠纷的借款人在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归还借款后,会想方设法采取各种补救措施,以弥补和减少出借人的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偏听偏信出借人的辩解,而应当结合出借人的具体行为表现及其他客观因素加以综合分析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