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部分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中的部分判项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可以就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开展调解工作,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
对于上诉请求和调解书中并未涉及的其余一审判项,经审查与调解书不相冲突也未损害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在二审判决中予以确认。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与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1)最高法民终479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仅对一审判决的部分判项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可以就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开展调解工作,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对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在调解协议中也未涉及的其余一审判项,可以在与调解书不冲突,也不损害其他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在二审判决中予以确认。
本案中,一审判决第二项的内容涉及神州数码公司所承担的差额退款责任以及违约金。各方当事人中,仅有神州数码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驳回有关神州数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合法传唤,各原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参加本案调解。经本院调解,神州数码公司与江西银行洪城支行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本院出具调解书。
经本院审查,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未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一审判决的其他判项并不冲突。而且,对于神州数码公司依照调解书支付的款项,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在调解书中明确承诺不依据本判决重复执行。神州数码公司依照调解书支付的本金,在根据本判决书计算利息时也应相应予以扣除。故对神州数码公司与江西银行洪城支行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依法另行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一审判决应依法视为撤销。对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的其余一审判项,本院在二审判决中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初20号民事判决视为撤销,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按照本院(2021)最高法民终479-1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
二、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元和逾期付款利息&元(截至2019年1月7日),并自2019年1月8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后续的利息;
三、陈*、肖*、吉安市天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二项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应付银行承兑垫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