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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观点大全:民间借贷纠纷自认案例,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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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19年8月份以来,江苏省法院开展了“套路贷”虚假诉讼专项治理活动。活动开展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在理念、方法、裁判标准等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优化专项活动社会效果,南通中院选取部分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推出以案释法·民间借贷系列微文,向社会公众提示法律风险,规范引导民间借贷行为,防范民间借贷纠纷,避免和减少人民群众财产损失。

案例

职业放贷人隐瞒还款涉嫌“套路贷”

某贸易公司诉张某、蔡某某、某铜材股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17日,张某向某贸易公司借款200万元,月利率3%。蔡某某、某铜材股份公司为张某提供担保。某贸易公司当日向某铜材股份公司转账200万元。本案审理中,某贸易公司自认已收到截止至2018年9月底的利息。某铜材股份公司则辩称实际约定利率为月息9分,已通过现金及转账的方式归还188万元。某贸易公司仅认可收到其中现金2万元以及向案外人转账的14万元和15万元,对其他现金称没有收到,对其他向案外人转账的款项称与本案无关。张某提供某贸易公司经营的加油站工作人员用点钞机点数大量现金的照片,证明其委派会计到该加油站以现金还款。另查明,某贸易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何某自2015年起,有三十余起民间借贷案件诉至一审法院。在这些案件中也存在借款人抗辩以现金归还高额利息,而某贸易公司及何某予以否认的情况。

处理结果

某贸易公司起诉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借贷、担保合同为无效,判决张某返还借款本金,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担保人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南通中院二审认为案涉借贷涉嫌“套路贷”,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金融业务活动系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未经批准经营贷款业务即所谓“职业放贷”,系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行为,相关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有关规定,同一出借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作为原告一年内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的,该出借人应当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某贸易公司及何某自2015年以来涉三十余起民间借贷纠纷,表明其存在长期向不特定人员出借款项以获取收益的疑似职业放贷行为。职业放贷利率一般高于法定保护范围,放贷人会设法隐瞒高额利息,采用暴力、软暴力以及诉讼、仲裁、执行手段进行催要高利贷,侵害了借款人财产权益。该情形在当前同样被作为“套路贷”进行打击。在本案以及某贸易公司、何某起诉的其他案件中,经借款人抗辩发现可能存在出借方要求以现金支付高于法定限额的利息,隐瞒还款、虚增债务以侵害借款人财产,涉嫌“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查明相关事实。

案件启示

在打击“套路贷”专项活动之前,几乎没有以原告涉嫌职业放贷为由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由于“套路贷”行为人经常是职业放贷者,专项整治活动开始后,职业放贷也进入了规制的范围。2020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增加规定职业放贷为借贷合同无效事由,这是民间借贷案件法律适用上的一项重大变化。除合同无效之外,职业放贷被认定为涉嫌“套路贷”的风险远高于一般民间借贷,主要因为“套路贷”通常出现在职业放贷中,职业放贷被视作甄别“套路贷”虚假诉讼的首要要素。

(供稿人:韩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