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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科普一下借贷纠纷案例真相,有借条但借款人不承认就说还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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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刘光把李梅告上法院,刘光说:李梅前几年做生意赔了钱,向他借了50万元钱,约定三年还清,利息一年5万,如果违约,加倍支付利息,还打了借条。可过了三年还款期给李梅要钱,李梅以各种理由托辞就是不还钱。就这样刘光迫于无奈拿着借条把李梅告上法院。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李梅也承认借条是她打的,但是却说一直没收到钱,法院问刘光还有没有别的证据,刘光说借条白纸黑字,还有被告人手印,李梅亲自打的怎会有假,没有别的证据。最终法院认定刘光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判刘光败诉。

这个是民间借贷纠纷的案子,简单了解案情,我们可以认识系统的证据即完整的证据链对于胜诉的重要性。现实当中,有很多类似的案件,往往感觉自己有理有据的案子,最后以失败而告终。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也就是说,对于一起借贷纠纷案件,原告起诉被告还钱,被告辩解没实际拿到钱,原告应当进一步举证,这笔钱到底给了没有,怎么给的。所举出的证据应当足够证明,这笔款的确已经付给借款人了。

对于小额的款项(例如几千元),一般来讲有一张借条就是比较好的证据。但是对于数额较大的借贷案件,大额借贷(例如本案50万元),拿着50万元现金支付给被告的可能性不大,通过银行打款居多,一般情况下,开庭的时候,原告出示借条后,法官会要求原告出示款项支付到位的证据(例如银行打款凭条等),以证明这笔款实际支付到位了。

因此,如果原告方除了这张借

条,再也没有别的证据,这个案子要胜诉概率比较低。

当然,原告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款项确实支付到位了,再加上借条,一般可以证明这笔借贷业务是实际发生的。例如原告方有证据证明自己手里有大额现金,对方在原告借款的时间,财产数额发生了大额变化,与原告方借款相当,被告又没有合理证据证明这笔款项的合理

所以大家在借款时还是要留下心,尤其是大额借款,注意收集证据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