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恶意虚构借款事实,提起虚假诉讼,企图在公司清算过程中牟取不法利益。近日,记者从成都市青羊法院获悉,该院针对一起虚假诉讼当事人处以顶格罚款十万元。
2017年,邓某某向青羊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300万元,并提交《借款协议》、收条、补充协议及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予以证明。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调解协议,法院据此制作了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邓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案外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诉,青羊法院审查后依职权对案件进入再审并中止执行。再审中发现,邓某某在原诉讼中提供的主要证据系伪造。
青羊法院认为,邓某某与时任公司清算组组长徐某恶意串通,虚构案涉借款事实,提起虚假诉讼,判决撤销原调解书,驳回邓某某的诉讼请求。邓某某上诉后,成都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邓某某和徐某的虚假诉讼行为,青羊法院对二人作出各罚款十万元的决定。
法官介绍,虚假诉讼破坏社会诚信体系,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妨害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
自《民事诉讼法》增设虚假诉讼规范以来,对虚假诉讼的整治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接连发布规范性文件专项治理虚假诉讼,为打击虚假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标尺和界限。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有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案例,当事人采取伪造证据、捏造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人民法院调解书。
法院再审发现,原审原告邓某某提交的《借款协议》、收条、《补充协议》及农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存在明显瑕疵,各证据间无法相互印证。银行流水清单帐号户名被人为涂抹,显示的转账金额、笔数均与某公司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无法相互对应;同时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以及庭审中邓某某及徐某的陈述,足以证明邓某某与时任某公司清算组组长的徐某恶意串通,虚构案涉借款事实,提起虚假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院遂依照该规定再审判决撤销原审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邓久蓉的诉讼请求。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之规定,对案涉当事人邓某某及徐某各顶格处罚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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