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中,女子网贷15万借给男朋友。分手后,男子因暂时还不清,经双方结算,男子出具借条。借款期限到后,男子各种借口,不予归还借款。近日,女子诉至法院要求还款,法院判决该借款合同无效!
案件事实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相识,后双方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以做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基于双方的关系遂通过信用卡、银行贷款、网络贷款等途径获取资金转给被告。2020年12月1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累计借款150000元,遂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期限至2021年12月19日,因借款资金
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本案中,原告借款资金至于利息,考虑到双方均有一定的过错,本院酌情支持原告自起诉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判决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47500元及利息(自2022年3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民间借贷领域出现了借款主体多元化、借贷关系复杂化等新情况,客观上放大了民间借贷风险隐患。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两次对《民间借贷规定》进行修正,以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现行《民间借贷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该案中,原告自认案涉的款项是其通过信用卡套现、支付宝借呗、花呗借款等渠道所得并出借给被告。套取信用卡变现并出借给他人显然符合该条款的规定,而该案涉及的借呗、花呗、360借条等其他方式都属于信贷产品,相当于虚拟信用卡。对于通过该种方式套取现金转贷他人的行为,应认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应属无效。最终判决双方借款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但利息部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