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参加开庭就不用还钱吗? 法院缺席判决还本息
借钱不还,也不到庭参加诉讼,就不用还钱了吗,原告就拿被告没办法了吗?时至今日,还有部分债务人存在这样的误解。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并作出缺席判决。
陈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6月,被告李某需资金周转向原告陈某借款20000元,此后又陆续多次小额借款。2018年3月26日,双方进行了结算,李某共欠陈某借款36000元,为此李某向陈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据约定按1.2%的月利率计算利息,利息每三个月结一次,还款期限为一年。李某及其妻子作为借款人在借据上签名,李某的弟弟也在场见证。李某出具借据后仅向陈某支付三个月的利息1200元,此后李某便一直借故拖欠不还。为此,陈某将李某告上法院。
开庭当天,被告李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
在法庭上,陈某依法递交了证据,经法院审查,原告陈某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陈某与李某签订的借条合法有效,因此李某应依法依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36000元及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1.2%月利率计算的借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