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诉讼时效,简单来说,就是你的权利可能因为超过法定期间而消灭。所以,诉讼时效又叫“消灭时效”。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是敦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不仅对权利人有好处,早起诉好取证,从而查清案件事实;对社会也有好处,消除“定时炸弹”,大家各安其事。
诉讼时效的法定期间有两类:民事诉讼时效和行政诉讼时效。每类诉讼时效又分两种,一是普通诉讼时效。普通民事诉讼时效的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3年。普通行政诉讼时效的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二是最长诉讼时效。民事“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20年;行政“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这是关于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
普通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起点是不一样的。普通诉讼时效有一个“知道或者应(当)该知道”的重要前提,“知道……”的主体是权利人,知道的内容在民事方面是“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不仅知道权利受到了损害,还知道对损害应当承担义务的是谁(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诉讼时效期间就自两者都“知道”之日起计算。在行政方面是知道“行政行为作出”这一法律事实,行政诉讼时效期间自此日开始计算。因为有“知道”的前提,起算点相对不固定,因而也叫“相对时效”。而长期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则是固定的,民事是“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行政是“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这两个日子都是不能改变的,故而长期诉讼时效又叫“绝对时效”。
时效期间及起算时间点固定后,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法律还规定了时效期间的中断与中止。时效中断导致时效自中断原因终结时起重新计算。时效中止导致时效停止计算,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民法典、行政诉讼法都有具体规定,篇幅所限,不能毕录。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如民法典第594条的涉外民事诉讼的时效期间为4年,保险法第26条规定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5年。民法典第196条、995条不受时效限制的事项。行政诉讼法第46条:“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超过二十年。”
作为“消灭时效”,超过时效消灭的是权利人的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也就是说,过了诉讼时效仍可起诉,胜诉就难了。尽管诉讼时效已过,权利人因没有起诉求已经被判败诉,但如果义务人自动履行了义务,再以诉讼时效已过而反悔,是得不到支持的。
有人问笔者:他欠我的钱,过诉讼时效不还就成他的了?这一问厉害,问出了民法典的大漏洞。不知是出于故意还是疏忽,民法典没有对这一状态的合法与否给个说法。各国的民法都规定有“时效取得”,过诉讼时效无人索要之利益,即归占有人所有。在我国,民法典却没有这样的规定,这让过期不还之物成了无主物,也使此物占有人的占有缺乏法律依据。笔者建议因超过诉讼时效而窝心的权利人对义务人发起不当得利之诉,要求因此获利者返还利得,为我国民法的完善助一臂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