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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揭秘解答:借贷纠纷申诉状,决议不成立和决议无效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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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纸黑字,未必真实。手写签名,未必有效。分析评判合同是否成立、有效,不能仅仅停留于表面,需要通过现象看本质。否则,那些作为消费欺诈、刑事诈骗工具的合同就会大行其道,无法无天——因为,你看,这是合同,这是你的签名——从此,民法上的惩治合同欺诈的条款、刑法上的惩治合同诈骗的条款也就再无用武之地,形同虚设。

根据借款人的陈述,可以确认借款人是被第三方公司顶某某工作人员诱导至阳某财险,其基于借款的目的,并基于信任,在第三方公司工作人员的安排之下,在一些性质不明、内容不知的文件里签了字(请注意,本案借款人虽系成人,但并非法律、金融专业人士,也欠缺相应的法律、金融经验,在注意义务方面不能对其苛求),而并没有向光某银行、阳某财险发出借款、投保的任何意思表示,且光某银行、阳某财险均无证据证明其就贷款、承保事宜向借款人进行了提示、说明,亦无证据证明其就贷款、承保事宜与借款人之间有过意思联络——有过要约、承诺等意思表示,更无证据证明其就贷款、承保事宜与借款人达成了合意——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有效。在此情况下,依照谁(积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光某银行、阳某财险作为主张借款、保险合同签署过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做好原审、二审法院认定借款、保险合同未签署、不成立的准备。更何况,光某银行、阳某财险属于专业的金融机构,具有专业技能,处于优势地位,依法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负有更多、更高的注意义务。

但万万想不到,无论是原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均忽略对光某银行、阳某财险注意义务的考量,在未对要约、承诺等签约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发生、是否达成一致等签约问题进行严格查明的情况下,转而对借款人求全责备,径直以“借款人为其向中国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支行的贷款向保险公司投保个人贷款保证保险”这一句话将签约问题一笔带过,从而虚构了借款合同签订、保险合同签订两项事实。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再审申请书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