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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揭秘介绍:如何化解借贷纠纷官司,借钱不承认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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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民间借贷活动也趋于普遍化,经济纠纷也随之增多。近日,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了原告丁某诉被告管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由汪清林区基层法院院长担任主审法官,依法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此案。经审理查明后,对本案作出了判决,化解了此次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重现

自2017年10月起,管某先后分五次以不同理由向原告丁某借款,合计借款166400元。2018年1月,经二人协商后重新签订了借款166400元的总借条,双方约定了还款日期及利息,并由管某的儿子徐某作为担保人进行担保。借款到期后,丁某多次向管某索要借款,管某于2018年在3月分四次以现金还款,合计49120元,但还有131180元尚未偿还。丁某诉至法院,要求管某清偿借款,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某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了与本案相关的借条、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取款凭证作为证据,证明管某向其借款、并由徐某作担保的事实。被告管某却在庭上对自己借款、借款金额等全部矢口否认,声称从未向丁某借款,反而辩称丁某的借条不真实,49120元是丁某向自己借款,自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担保人徐某也辩称,当时是在一张空白纸上签字,不知道签署的是借条,自己也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但管某和丁某只是口头狡辩,并未向法官出示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众说纷纭,到底债务是否成立?案件事实为何?

裁判结果

在本案开庭审理后,法官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被告的辩诉进行认真评议,认为原告丁某提供的借条、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取款流水能够相互印证,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对原告丁某的诉讼请求应给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最终判决管某偿还丁某借款本金及利息151291.20元,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官答疑

问:在借贷关系中,有哪些借款证据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法官: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无论是出借人(向外借钱的人)还是借款人(想借钱的人),应当保留下述证据来证明双方有借贷关系:1、借条,借条中需标明借款人、借款目的、借款数额、利率、偿还期限等内容;2、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及凭证;3、短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4、担保人、第三人见证。

问:在签订借条时,可以让借款人的亲属作为担保人进行担保吗?

法官:可以,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可以为借款人提供保证的,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务偿还能力、良好的信用记录等。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还有如下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