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讨债也要依法进行,若失去理智采用非法的手段讨要自己合法的债务,不仅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甚至还会有丧失生命的危险。这不,灵山县的刘某和覃某,本是生意合伙人,却因债务纠纷反目。刘某指使梁某、杨某、黄某等人帮其追债。近日,刘某、梁某、杨某、黄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
情回顾
2016年7月,灵山县某物流公司和覃某合作,让他帮代收物流,但覃某一直拖欠该公司104800元的物流费没有支付。犯罪嫌疑人刘某作为物流公司老板多次催覃某还钱未果,便授意梁某帮其追债。
2017年10月16日,梁某约上杨某、黄某、秦某(在逃)等人来到钦州市找被害人覃某。要钱无果后,梁某等人就将覃某骗上车搭至灵山县城,后吃饭时一直威逼被害人覃某还债。
这些人见覃某找不到钱后,就将其拉到灵山县三科市场后面的水渠边,逼迫被害人跳入水渠内。等到覃某全身湿透后,梁某等人又将覃某搭至刘某所在的物流公司,并在屋内对覃某进行殴打,直到公安民警赶到才将覃某解救出来。经证实,被害人覃某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左手第五指中节指骨陈旧性骨折。
灵山县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梁某、杨某、黄某非法拘禁他人,情节严重,批准逮捕刘某、梁某、杨某、黄某。
检
察官说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促使民间借贷异常活跃,民间借贷纠纷激增。当出现债务人无力还款的现象时,暴力讨债便成为债权人为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的方式之一,而暴力讨债极易引发刑事犯罪,是当前社会一个亟需严肃对待的问题,应以其足够的重视。债权人期望通过暴力手段来达到实现自己债权的目的,但暴力手段属于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了债务人的身心健康、财产安全,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当暴力讨债行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绑架人质、殴打成伤等方法时,便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等,应受到相应的刑罚。
文 | 澄波
编 | L.菇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