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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期间共同经 生意失败对簿公堂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伙做生意因经营失败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据悉,舒某与熊某系多年好友,二人合伙做生意期间,由于经营不善,致使生意亏损,二人血本无归。经双方结算,熊某欠舒某5万元并向舒某出具欠条,约定2年内还清欠款。熊某按约陆续归还部分欠款后,剩余款项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未付。舒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熊某偿还剩余欠款3.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舒某与熊某因合伙做生意亏损而产生纠纷,在双方合伙关系终止后,熊某向舒某出具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的本质系对双方合伙期间的合伙财产、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结算及退还,具有合同性质,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因被告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仅实欠2.6万元,故对舒某要求熊某归还3.4万元欠款的诉请予以部分支持。现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