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借款纠纷案是一起涉及原告重庆M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乙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被告李某乙在2011年4月18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10个月内还清,逾期则每日支付20%的滞纳金。在还款期间,被告偿还了38400元,剩余61600元未偿还。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1600元及支付滞纳金28400元。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剩余借款616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
被告李某乙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这是借款纠纷的基础事实。原告提供了证据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而被告对借款金额亦无异议。
被告在还款期间偿还了38400元,剩余61600元未偿还。这是引起纠纷的关键点,也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依据。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28400元,但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日支付20%的滞纳金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只支持了被告支付未偿还部分利息的请求。
此类借款纠纷案件对于运输公司来说可能会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影响公司的资金流动和运营。同时,此类案件也提醒其他运输公司在进行借贷活动时要注意风险控制,确保借款合同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综上所述,运输公司借款纠纷案是一起涉及民间借贷的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剩余借款616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同时驳回了原告关于滞纳金的过高请求。这起案件对于运输公司来说是一个警示,提醒其在进行借贷活动时要遵守法律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