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是多年的好朋友,乙因做生意需要资金流转向甲借钱,甲手头也没有资金,于是两人一拍即合,由甲去银行贷款,之后将现金出借给乙,约定年利率为24%,后乙久借不还,无奈甲一纸诉状将乙诉至法院。该案法官通过审议认为此案不同于一般的民间系借贷法律关系,甲并非以自有资金出借他人,其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将款项出借给乙,该类情形下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借款人只需返还出借本金,而无需支付出借人因贷款分期还款产生的利息。承办法官向吴某说明案件情况、相关法律规定,了解甲未还款情况;同步联系乙,了解其向吴某借款的真实想法、愿意分期还款的意向,最终促成甲与乙就借款本金达成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并送达民事调解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即只要转贷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即可认定为“高利”,至于高出多少没有要求,只要具有牟利性质,其行为就应当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而确有委托贷款此种法律关系,不过它的含义不能通过文义理解为:委托他人替自己办理贷款。“委托贷款”是指那些不具备放贷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