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家丑不外扬”但最近有人却为了遮家丑反把这事闹上了法庭
丈夫出轨自己的闺蜜,为了不让家丑外扬,妻子竟提出愿意免除自己借给闺蜜的45万元债务。但事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和解协议,两家最终还是因债务问题闹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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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厦门集美法院发布了这起案件
事件回顾
小圆与小英(均为化名)是20年的好闺蜜两人各自结婚成家后两个家庭之间的相处也十分融洽
但是,两家融洽的关系最终被小圆的丈夫小方(化名)与小英的越界、出轨所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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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小英为了家庭共同经营需要,曾于2017年至2018年间向小圆借款共计55万元,后小英偿还了10万元本金,还有45万元未还。
2018年8月,四人协商处理小方与小英之间的不正当关系。面对老公与闺蜜出轨的情况,小圆竟提出可以用免除闺蜜45万元债务的方式来私了此事,并将45万元借款对应的三张借条交给小英的丈夫小志(化名)。小志提出要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并要求小方出具书面的道歉书,但双方后续并未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小方也未出具书面道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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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小圆来到小英家中,要求小英、小志夫妇偿还45万元借款。小志明确表示自己不会偿还45万元借款。恼羞成怒的小圆便前往小英工作单位催讨上述债务,双方发生争执,并报警。公安部门认为该事件属于民事纠纷,引导小圆向法院起诉解决。
2019年,小圆诉至集美法院,要求小英、小志夫妇共同偿还45万元借款。
法院判决
集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讼争债务是否已免除▼
2018年8月双方协商的目的是处理小方与小英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虽然当事人之间确有提及采用免除债务方式来解决问题的提议,但双方并未就小方未出具书面道歉书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也没有就免除债务问题达成最终的书面和解协议,并且此后小圆还向小英持续进行催讨债务,足以认定讼争债务并未免除。
退一步而言,即使小圆将借条还给小志,免除了小英、小志的债务,该债务免除行为也因违反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故判决小英、小志应共同向小圆偿还借款45万元。
一审宣判后小英、小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法官认为,本案小方在与小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英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夫妻忠实义务,理应受到道德谴责。
然而事发后,四人欲以45万元债务来“私了”不可外扬的家丑,显然违反了应当忠实于婚姻的社会公德,也不利于平等、文明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和维系,故即使本案债务已经免除,亦因违反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
【法官说法】
民事行为 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条规定是对权利滥用的禁止,要求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作为社会的一般道德标准,要求人们的行为都应该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当道德规范上升为国家意志时,它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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