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提出
仲裁作为现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一,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解决提供了更多的解决路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7)》显示,2017年,全国253家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239,360件。从受理主要案件类型来看,案件量排在前两位的分别是房地产类案件和金融类案件;从案件标的额来看,排在第一位的金融类案件,标的额为1,558亿元,占全国案件标的总额的29.18%。相比诉讼,选用仲裁通常能更加快速地取得生效裁决并率先进行财产处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仲裁往往是金融及房地产类案件纠纷解决的首选方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仲裁财产保全并非由仲裁机构办理,而是由仲裁机构将申请材料移送相关法院,由法院审核并裁定执行。实务中,仲裁案件立案后,财产保全申请转交法院与将仲裁申请材料送达给被申请人的时间间隔较短,此种情况下,如何快速高效地进行仲裁财产保全,直接关乎案件最终的执行效果。然而,由于各地法院及仲裁机构对财产保全申请的文件要求不尽一致,律师除了熟悉各地法院及各家仲裁机构的规定外,还必须借鉴办理过仲裁保全业务案件的最新实操经验,方能少走弯路。
本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的相关规定,结合笔者自身案件代理经验,对在北仲仲裁的国内仲裁财产保全的实务操作经验进行梳理,如在北仲或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可供参考。但鉴于各地法院及仲裁机构对财产保全的具体要求不尽相同,具体经办案件时还需咨询具体办案机构以确定最终操作流程。
二、仲裁财产保全流程
仲裁前的财产保全申请,直接向相关法院提交;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申请,向仲裁机构提交,并可于申请仲裁当日与仲裁申请书一并提交。根据我们在北京地区的案件代理经验及与承办法官的沟通交流,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涉及的流程大致如下图所示:
三、仲裁财产保全文件及要求
根据北仲官网公布的《申请仲裁中保全材料须知(北京市)》文件清单(该文件下载地址为:http://www.bjac.org.cn/),在北仲申请仲裁财产保全,所需的材料如下表所示:
关于以上文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1)保全申请书落款应当注意写明:“此致 北京仲裁委员会 转交xxx法院”;
(2)为确保一次性成功保全,在向仲裁机构提交保全材料前,建议申请人提前与相关保全法院沟通并确认该法院财产保全的流程以及保全财产的范围、保全文件明细及格式、保险公司及保函、财产线索要求、保全法院竞合时的选择、法院联系信息等,以免因不符合要求而被退回;
(3)关于财产线索,总体而言,仲裁中财产保全与诉讼中保全的财产线索相似,如冻结银行账户的,需要提供自然人/单位名称、账号和开户行;冻结股权的,应提交冻结股权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及持股比例;查封房产的,需要提供房屋地址和房产证,房主身份证明文件;保全其他不动产的,需要提供不动产地址和相关产权信息;
(4)关于担保材料:需要提供保函、保险人资质文件、偿付文件等。具体而言,担保人为法人的,需提供法人的最新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需加盖公章)和最近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担保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和对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如果选择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供担保,建议与具体保全法院沟通确定该院认可的保险公司并咨询该家保险公司承保所需文件及费率等;
(5)关于文件顺序。除准备以上材料外,申请人还应注意申请文件的摆放顺序,建议申请人严格按照保全申请书、仲裁申请材料和担保材料的顺序进行整理提交,否者将影响保全的进度及效率。
四、仲裁财产保全中的注意事项
1. 保全的必要性审查
《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除了对案件材料的形式审查外,对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审查也属于法院审查的重点之一。实践中,如果被申请人实力雄厚,而保全金额较小,则通常不具有保全的必要性。比如,在某仲裁案件中,被申请人是中国水电集团,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二十四亿元,但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标的额为人民币七百万元,经办法院认为,如果不能提交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案件存在执行难的问题,比如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法院将认为不具有保全的必要性。
实践中,如果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担保物权或其他优先权,此种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进行仲裁财产保全?北京地区办理仲裁保全的法院通常认为,此种情况下没有保全的必要,若仍进行财产保全,有浪费司法资源之嫌。就此问题,我们理解,关于首封法院与优先权法院对于担保物处置权的协调往往是执行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如不进行保全,优先权人可能难以顺利受偿,因此,从快速高效推进执行角度考虑,即使债权人享有担保物权或其他优先权,我们建议其仍应努力与经办法院沟通力争保全相关财产。
2. 仲裁财产保全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据此,仲裁财产保全应由仲裁机构提交给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在国内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如欲申请财产保全,应由仲裁机构提交给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并执行”。因此,仲裁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会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对受理仲裁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另行作出规定。比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审查、处置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办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颁布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八次会议)纪要--关于仲裁裁决执行与不予执行申请审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仲裁前或者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各地区规定尚存在较大差异,实务操作中,仲裁中财产保全的具体管辖法院的确定仍应与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咨询确定。
此外,在保全财产及被申请人所在地在不同地区,存在多个保全法院可供选择的情况下,该如何选择保全法院?在笔者代理的一起仲裁案件中,仲裁机构为北仲,保全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银行账户、股权,且被申请人及土地使用权所在地为山东省某市,股权对应的公司位于北京市内,此种情况下,保全法院该如何选择?是否可以向北京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呢?
针对此问题,咨询北仲立案处得知:在北仲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当事人应自行明确管辖法院,北仲仅依据当事人指示向相应法院转送财产保全材料。如果在北京的地区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应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院辖区判断)提出申请,在其他地区进行财产保全,由当事人自行咨询当地法院以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由于该案的大部分财产线索都不在北京市内,且股权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同时在拟保全财产中所占比例较小,而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较大,该案拟保全股权所在地对应的北京某中院建议我们选择土地使用权所在地法院进行仲裁保全;而土地使用权所在地法院表示,目前不接受仲裁前财产保全,如果在仲裁中保全,在涉及保全多种财产的情况下,是否能在本院保全尚不确定。综合上述法院的反馈,我们最终选择在土地使用权所在地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并调整了财产保全的申请内容,仅就该法院辖区范围内的财产线索申请保全,暂未就管辖地域外的财产线索进行保全。最终,该院受理并执行了我们的保全申请。结合以上经历,笔者再次提醒,申请人在提交保全申请材料前,应提前与法院沟通,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管辖法院及相关保全材料。
3. 关于仲裁立案与仲裁保全的时间衔接
北仲《仲裁规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收到仲裁申请后,本会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之日起5日内予以受理。”第九条规定:“本会自受理案件之日起10日内,将受理通知、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送申请人;将答辩通知连同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本规则、仲裁员名册发送被申请人。”根据以上规定,从案件受理到通知被申请人的时间间隔非常短,在预交仲裁费之前,尽早地跟仲裁机构及保全法院就保全事项沟通实有必要。
另外,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如果案件存在财产保全,北仲将尽量延长通知被申请人的时间。据介绍,申请人预交仲裁费当日后的5日内,北仲进行案件立案,如果立案的次日为工作日,北仲将从次日开始连续计算,第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仲裁文件;如果立案的次日为非工作日,则从非工作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连续计算,第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仲裁文件,而北仲往往在立案当日就向法院邮寄保全材料,如此一来,间隔时间得以拉长,财产保全更有保障。因此,在预交仲裁费后与北仲沟通合理确定立案时间以延长立案日与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文书的时间间隔,同时与保全法院及时沟通,以便更加从容地进行财产保全。
以上,笔者结合北仲相关规定及案件保全经验做的实务梳理,供各方参考。由于各地法院及仲裁机构对财产保全的材料要求不尽相同,建议相关方同时向相关法院及仲裁机构进行具体咨询。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财产保全对裁决的最终执行具有直接影响且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准备文件较多且需与不同法院、仲裁机构保持较多沟通,为了更有效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尽量聘请具有相关实务操作经验的律师代为处理。
作者:倪慧,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钟万梅,曾就职于红塔证券、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及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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