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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追踪速递:民事借贷纠纷胜诉后,只有转账凭证能否判定为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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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就案涉款项究竟属于借款还是投资款,始终争执不下。

原告裴某诉称,2019年,管某某因缺乏资金周转,向其借款人民币49000元,有转账记录为证。

被告管某某则辩称,收到裴某转账确系事实,但该笔款项系双方开办石子加工厂的入伙款项,并非是借款。除了裴某和自己外,还有案外人彭某某等三人共同合伙经营,但并未签署合伙协议。目前,合伙企业处于停产停工状态,还没有进行合伙清算。

法院审理认为,借贷关系的形成应当依据双方对于借款达成合意,且出借人履行了出借义务实际借出款项。对于双方达成的借款合意,依照法律规定,出借人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仅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往来,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故对原告裴某要求被告管某某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9000元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所称的合伙经营款项,因证人彭某某系其多年好友,双方合伙经营石子加工厂,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裴某的诉讼请求。

后裴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