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贷款、保险是相当于“套路贷”性质的掠夺性贷款、保险,涉案保险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意在通过司法渠道达到进一步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目的,审判人员对此虚假诉讼根本不应当给予支持,然而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关键,没有了程序正义作为支撑的本案一、二审判决,其结果可想而知。
一审庭审过程中,借款人(被告)明明到庭参加诉讼,但审判人员却根本无视借款人的存在,按照“不到庭”对待(见一审判决书第一页正文第一段“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完全剥夺了借款人一方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展开法庭辩论等权利。
李大贺律师:程序严重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1条之规定,本案应当予以再审。
二审由一名审判人员独任审理,但未经借款人(上诉人)一方同意。《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李大贺律师:本案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根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本案应当予以再审。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咨询意见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