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法官因信用卡诈骗罪而判刑,此前该法官受到了社会人士殴打致轻伤,又曾因涉嫌诈骗被逮捕后取保候审。
多起罪名同时发生,案中有案,到底是该法官触犯了法律还是触犯了他人的霉头?
陈某是某基层法院法官,任职期间,因处理一起民间债务纠纷案与时任院长陆某产生了矛盾。
原因则是因为陈某将债务人的动产折价后申请下来执行资金时,将资金交给债权人同时,该资金所对应的动产却被陆某私下卖给了某个人。
由于陈某正当合法的处理案件,致使陆某无法将该动产进行转卖,最后陆某也就无法得到这笔横财,至此双方产生了矛盾。
就在陈某以为此事就这样过去时,却不知道自己今后的生活将会发生怎样的改变。
处理该债务纠纷案件几年后,陈某突然被警方拘留,警方给的缘由是陈某涉嫌诈骗,这是陈某第一次被刑事拘留。
案件发生则是因为陈某妻子因娘家人做生意,借贷了同事五万元高利贷,后对方利用强迫手段,要求陈某妻子在高利借贷上签字陈某的名字,陈某妻子无奈照做。
后不久,对方便向法院提起了上诉,陈某也因此涉嫌诈骗而遭到了拘留。
虽然之后双方和解,陈某还清了贷款,但是对于自身的诈骗案法院却迟迟不放手,在民事偿还之后又过了很久,才因证据不足将陈某释放。
释放后警方却又让陈建雄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而取保候审则意味着陈某仍然是一名“犯罪嫌疑人”。
此事告一段落后陈某继续上班,却因前期处理的借贷纠纷案件,遭到了社会人士的殴打并受到了轻伤,之后办案干警却渎职把人给放了,并声明案件的档案不见了,办不了案。
之后某日,在陈某要求依法办理撤销取保候当日,又因涉嫌信用卡诈骗案被刑事拘留,但银行没有通知当事人还款,没有对当事人进行催收,银行聘请的催收律师证言也证实没有告知当事人。
并且当时陈某全部信用卡都在允许透支的额度之内,陈某的工资奖金也有存款,工资卡上也一分不扣,但当事人与银行签有协议在工资卡上扣信用卡的欠款。
对于自己遭受的种种不公,陈某也是至此开始了漫漫的申诉之路。
陈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遭到了刑事拘留,仅仅从法律层面分析,法院可以案件事实与证据判决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吗?
一、信用卡诈骗类犯罪的法律分析
陈某在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时,其工资卡上仍有着两万元工资奖金,且其他信用卡额度也仍在范围内,对于陈某的信用卡诈骗罪应如何认定呢?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涉嫌犯罪。
由于信用卡诈骗罪需要具有非法占有财产的主观目的,当根据陈某的案件事实,陈某明显仍存在资金的情况下被认定了相关罪名。
因此,对于陈某的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上明显违背了刑法对该罪名的解释与构成条件。
陈某在因信用卡诈骗罪遭到逮捕时,其之前并没有受到来自银行的催缴提醒,且自己的工资卡中还留有两万元的工资奖金余额。
并且,陈某已与银行签定协议,未还款的信用卡金额可以先行从工资卡中扣除。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可见,陈某在被认定信用卡诈骗罪上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如果陈某与银行签定的协议属实,那么陈某未还款的行为并不能直接导致其因信用卡诈骗罪遭到刑事拘留。
二、起诉当事人与渎职干警行为的法律认定
陈某曾经被社会人士无故殴打,事后经医生检查,发现已造成陈某轻伤。
虽然陈某及时与警方联系,对于殴打自己的嫌疑人已经确定并进行了拘留,但是处理案件的干警却无故释放了在押的加害人。
《刑法》第四百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私放加害人后,干警还声称相关案件档案消失,所以无法进行下一步的案件侦查,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干警的相关行为,不仅要追究私放嫌疑人的责任,也可能要追究其滥用职权的罪责。
对于陈某遭到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起诉认定,如果银行在未催告陈某还钱,且与陈某签定的使用工资先予交还的协议不实施的情况属实。
对于陈某的遭遇,极有可能是遭到了起诉当事人的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
该法律规定说明了起诉当事人如果对被告人的起诉行为是为了使对方遭受刑事追究,并且期间捏造事实。
那么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陈某已经因为对方起诉而遭受牢狱之灾,可见如果起诉当事人存在捏造事实的情况,那么他将会涉嫌诬告陷害罪。
任何法律的认定都需要相关的证据支持。
对于作伪证、陷害自己的当事人必定要与多名法律人员勾结,为此,我们就需要使用法律的武器,收集证据,通过申诉让自己的权益受到维护,让陷害自己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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