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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热点头条: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法律规定恋爱期间的转账要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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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原、被告双方在恋爱期间转账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俞某某与被告唐某某于2021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21年10月16日,原告俞某某向被告唐某某父亲唐某甲的银行账户转账100000元,2021年10月17日被告唐某甲通过银行汇款及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俞某某转账共70000元,2021年10月17日,原告俞某某向被告唐某某转账70000元。双方均未对该笔款项的用途及性质作明确约定。2022年1月28日原告俞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登记结婚,现原告俞某某认为向被告唐某甲、唐某某的转账共计100000元系借款,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借贷关系成立的要件是双方当事人需要存在借贷合意,并有款项交付的事实。本案中,原告俞某某与被告唐某某之间系夫妻关系,原告俞某某主张被告唐某甲、唐某某向其借款,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异议并提出相关证据进行抗辩,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双方是在恋爱期间转账给女方父母,更符合给付彩礼的习俗,故原告俞某某要求被告唐某甲、唐某某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男女双方恋爱期间,钱财来往比较常见,转账时也很少对钱款的性质进行备注,亦未出具任何字据,双方发生矛盾后,导致的纠纷日益增多。男女恋爱期间一定要保持理智的头脑,如涉及经济往来,最好留有字据或者对钱款的性质予以明确。恋爱、同居、基于信任等理由,均不能作为双方之间往来款就是借款的依据,更不能替代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因此,请务必留存必要的借贷证据,减少因恋爱期间转账引发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