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发展中,经济发展一直是非常受重视的一项。随着经济的发展,一直有一个绕不开的话题,那就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历史悠久,而中国作为一个人情社会,民间借贷更是一种很常见的行为。向亲朋好友或者合作伙伴借钱也是金钱周转中重要的一个方式。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因为不能像银行一样,有一套合理的程序和法务部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所以经常会要求在借贷中设立担保人,来降低自己的风险。
但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担保行为呈现出来的现实问题,导致带来更大的社会问题。关于这些社会问题,我们需要用法律思维进行一些思考。
(1)民间借贷呈现出的担保问题
因为是游离于正常银行借贷之外的借贷形式,所以对于民间借贷,国家一直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定。
我国也有学者将民间借贷称为非正规金融。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在实务中将民间借贷更多是看作借款纠纷。
虽然近几年因为金融机构的发展,国家承认了一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性,但在宏观上还是将民间借贷看作是自然人之间的民事借贷关系,对于这一点我们要清楚。
我国《担保法》对于担保有着明确的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分别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定金。
而在现实中,人情担保一直是以合法的担保方式而存在的一种重要担保形式。
但这些担保形式也一直带来层出不穷的问题。下面我们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看一下民间借贷中的担保问题。
(2)案例分析
1,案例概述:张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张某某和王某某本是大学室友,在上大学时两人睡上下铺,关系一直亲密无间。毕业后两个各奔东西,但也经常联系。
2020年11月22日,王某某因创业需要资金周转,打电话向张某某借款30000元。
张某某看在是老同学的份上,一口答应。后于当天张某某通过手机上的银行APP,将30000元转到王某某提供的银行账号中。
后双方约定借款于2020年12月22日归还,并由王某某的同事李某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但没有约定担保方式。
后王某某向张某某出具了一份借条,在借条上有担保人李某某的签字和手印。后来借款到期后,王某某并没有归还欠款。在张某某多次催要后,王某某甚至索性把张某某的联系方式拉黑。
张某某遂将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某某偿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拖欠利息,由担保人李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后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李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按手印的行为,应视为李某某对担保人身份予以认可。
但本案中,当事人并没有对担保方式进行约定,所以李某某适用于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也未约定担保人的保证期间。
依照《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故本案的保证期间应为2020年12月22日起六个月。
同时《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由于张某某是在2021年的9月份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了保证期间内,且这中间张某某也并未申请仲裁,所以法院驳回了张某某要求李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2,案件争议与讨论
该案件当时引起了不小的争议与讨论。很多人发出了自己的疑惑,其中疑惑最大的是明明在合同中规定了担保责任,但因为没有符合法定情况,最终担保行为被判定无效。这对于张某某是否不公平?
还有一些人表示,通过这个案例明白了知法懂法的重要性。也有人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法律这样的规定很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
毕竟民间借贷不像是正规借贷,在一般情况下,很少有人能够对这些法律条文牢记于心。最终可能导致自己的利益遭受损失,这些问题该如何解决?
对于这个问题,一直以来是众多出借人关心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首先出借人还是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是2021年《民法典》的实行,对于担保责任这一块的规定更加细致,只是对法律稍有了解,已经不足以应对新形势下的民事行为。
需要更加细致的研究学习法律法规才能使自己在民间借贷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做到游刃有余。
而在民间借贷的担保中,也要做到能多一个担保人就多一个担保人;能多一项担保方式就多一项担保方式。
切莫存在一种“只要有担保人就完事大吉”的心态,如果认为这样就能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高枕无忧了,那就太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
而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民间借贷中的担保也并不是规定的十全十美。这其中有不少问题需要重视。
比如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了担保中可抵押财产的范围,但却只针对于借款人和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并不在其中的规定范围内,这使得民间借贷担保更有便捷性,但却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对于民间借贷的保护力度不够,势必会造成经济纠纷,影响社会稳定。这也是立法者需要考虑的情况。
笔者在这里呼吁,在经济发展新形势下,有一些法律空白急需填补,国家在立法时也要顺应时代发展,更好去找取其中的平衡。
我相信,民间借贷中的担保问题会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以及民众逐渐知法学法懂法用法的大环境下逐渐得到更好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