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信阳讯(记者 吴彦飞 通讯员 李艳)如今社会,担保在日常借贷款中十分常见。俗话说“借钱有风险,担保需谨慎。”但很多人碍于亲戚或朋友的颜面而作了担保,在借条或合同上签上大名,造成承担民事责任且难以追偿的后果。日前,新县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追偿权案件,为申请人胡某追回垫付款40176元。
“三户联保贷款” 却有人未还清贷款
2015年10月23日,张某、彭某(系张某前妻)、朱某、李某(系朱某妻子)、胡某及丈夫杨某向新县邮政银行申请商户联保贷款即“三户联保贷款”,其中张某、彭某借款15万元,期限为一年。期间,张某、彭某偿还借款本金11.6216万元,仍欠3.378万元本金及利息未还。借款到期后,因张某、彭某未按约定支付余下借款本金及利息,新县邮政银行于2017年8月22日向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张某、彭某偿还借款本金3.378万元及利息,并要求胡某及丈夫杨某、李某及丈夫朱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中一户担保人被强制执行
该案经新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于2017年11月1日达成一致协议:张某、彭某于2017年11月5日前还清余款3.378万元及利息,利随本清;胡某及丈夫杨某、李某及丈夫朱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生效后,因张某、彭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新县邮政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4月9日,新县法院执行局在查询了几个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后,发现胡某账户中有存款,故作出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胡某银行存款40176元。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追回垫付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胡某认为自己及丈夫替张某、彭某、朱某、李某垫付贷款40176元,故向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四人偿还垫付款40176元。2018年10月21日,经新县人民法院判决,由张某、彭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胡某代为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40176元;朱某、李某在上述回还款义务的二分之一即2008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1月,胡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法官立即同张某、彭某联系,但张某并未在家中,找到了被执行人彭某,彭某表示其与张某于在借款后协议离婚,自己带着三个孩子,并没有能力偿还欠款。后彭某被依法拘留,2月1日,彭某偿还了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40176元,该追偿权案件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