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2022年,“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移动端提供网上立案1071.8万次,同比增长30.6%,平均每分钟就有61件案件实现“掌上立”。
律师通过律师服务平台在线申请立案383.5万件次,在线阅卷65.6万件,在线办理各类事项79.5万件,律师满意度94%。
2023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在深化一站式建设方面取得的新成效。
智慧诉服水平明显提升,“数字正义”持续在线。最高法院立案庭庭长钱晓晨介绍,各级人民法院以信息化、智能化为引擎,深度凝聚“数智”合力,推动诉讼服务“一网通办”工程从“有”向“好”转变,以数字化为支撑的全国法院一体化诉讼服务格局逐步建成,一站式建设向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迈进。
2022年,“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移动端提供网上立案1071.8万次,同比增长30.6%,平均每分钟就有61件案件实现“掌上立”。43.38万名律师应用律师服务平台办理诉讼事务,基本覆盖全国诉讼律师,人民法院提供排期避让提醒服务37.7万次。二审网上立案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山东、浙江、河北第一批试点地区二审网上立案平均周期29天,较试点前全国法院平均周期缩短三分之二以上,最快可以实现当天立案。
网上申诉信访新模式全面运行,有效减轻群众申诉信访成本。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智能化、社会化改革加快推进。 2022年,人民法院电子送达9264万件次,同比增长123%。网上保全标的额达26553亿元,是2021年的2.1倍。四级法院应用委托鉴定系统开展工作,线上平均鉴定周期21个工作日,比线下鉴定周期缩短31%,大大节约当事人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让人民群众更多享受智慧诉讼服务建设带来的“红利”。
普惠式诉讼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全面推进一窗集成、一站通办、一号响应、一次办好工作,加强集成式诉讼服务建设,增强诉讼服务中心现代化水平,努力实现当事人“进一个门,到一个窗,办全部事”。坚定不移贯彻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深度应用立案偏离度预警系统,以最严标准、最高要求、最强措施巩固整治年底不立案成果。加强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建设,绿色服务窗口实现全覆盖、优先办。持续释放跨域立案服务效能,人民法院累计提供跨域立案服务16.7万件。全面升级12368诉讼服务热线,做到诉求直通,件件响应,以声音传递公平正义。
2022年,全国法院12368热线接听群众来电1465.3万件,是2021年的2.8倍,群众满意度超过92%,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网络立案就是人民法院通过网络上接收当事人、代理人(律师)诉讼参与人、诉讼证据材料的一种形式,可根据显示界面的提示进行预约立案登记,依次录入基本信息、当事人资料,并上传相关诉讼材料后,点击预约立案提交,即可将相关立案材料提交至诉讼服务平台后台管理端。
为适应司法环境变化和审判业务发展的现实需要,法院开通了网上立案平台,适应“互联网+司法便民”的新模式,满足群众司法需求的新举措。
网上预约立案流程
1.可以申请网上立案的案件包括:
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
民事上诉、申请再审,可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交材料。
2.申请网上立案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对上传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申请网上立案过程中存在提起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或者滥用诉权,扰乱网上立案秩序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停止为其提供网上立案服务。
3.申请人应实名注册并完成身份验证;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服务平台直接登录。
4.申请人应按提示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立案相关信息,确认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为便利诉讼,建议选择电子送达方式。
5.申请人需提交的起诉材料包括诉状(诉状格式要求可参照平台内诉状模板),身份证明,委托手续,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材料以及证据材料,以上材料可为PDF、JPG、PNG、WORD等格式,但需保证上传材料规范、完整、清晰。 为便于立案信息识别录入,申请人提交起诉状等文字性材料的,建议同时提交WORD文本。
6.申请人提交的立案材料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2)危害国家安全的;
(3)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4)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5)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
(7)侮辱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谩骂、诋毁的;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出现以上内容的立案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接收,并视情形追究责任。
7.对于补正通知、审核结果和重要流程节点信息,当事人可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等网上立案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进行查询。
互联网越来越发达,以前只能到法院排队立案,而现在全国很多省市都开通了网上立案服务,不管是律师还是普通人,都应该看看这篇操作手册,当有需要的时候,在家就可以轻松立案!
网上立案目前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各地法院诉讼服务网站,用电脑立案,还有一种是通过微信的小程序进行立案,由于大家使用诉讼服务网比较久,相关流程也比较熟悉,且网上立案万变不离其宗,微信端和电脑端操作都差不多,所以今天这篇文章就以新公布的微信小程序的操作方法为例,为大家带来关于网上立案操作流程的指引方法分享!
一、网上立案小程序简介
202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将“中国移动微法院”升级为“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下统一称为“小程序”),致力于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在线服务,全国各省市都陆续开始推广使用,操作方法非常简单,用手机微信就可以实现,目前已全国各省市开通使用,进入小程序后,选择自己所在的省份即可进行网上立案、阅卷、送达、保全等诉讼服务工作。 但是,有些地区已经自建了网上办案平台,故不支持使用小程序立案,大家在立案前需致电法院(小程序上附有各法院联系信息)询问一下,现在都已升级为“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可以直接使用新的小程序登录办理。
二、网上立案操作流程指引
01 添加小程序 微信搜索“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点击)进入小程序,选择自己所在的省市区,或直接输入“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北京”(您所处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名称)进入在线服务平台。
微信小程序界面
02 进行实名认证
第一次使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或未进行实名认证的当事人需先通过身份认证。如下图所示,点击“未认证”标签,即可进入身份认证界面。或在“我的”标签页进行身份验证。认证方法采用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短信验、证件核验、人脸识别核验三部分,且需在认证时需预留本人签名。
03 网上立案操作流程-审判立案
认证后可以使用小程序的功能,进行网上立案。需要提前准备好身份证、起诉书、有关证明材料、证据等以备后续使用。
第一步、进入小程序主页面,选择“我要立案”,再选择“微信立案”,“是否接受调解”选项下点击“不愿意”按钮。
说明:此处“不愿意”调解并不代表案件不能调解,后续会有法官进一步联系。
调解是必经程序
第二步、选择“立案申请人类型”,角色切换为“当事人”或“代理人”。阅读“立案须知”,点击“我已经阅读”后点“同意并继续”。
说明:立案申请人仅指操作程序人员,请根据实际身份进行具体选择。
网上立案须知
第三步、进入“微信立案”立案人信息填写部分,再填写案件类型、案由、诉讼请求等案件信息,选择管辖法院,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
选择要起诉到的法院,通常选择为被告所在地法院
第四步、进一步完善原告、被告、代理人相关信息,并依据提示上传起诉书、身份材料、证据材料等。
说明:只需填写红色星号标记部分,上传的材料需要清晰明了,最好使用PDF格式上传。
上传资料
第五步、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勾选左下方“送达地址确认”,进入下一页后下拉页面,点击签字区签署个人姓名点击“下一步”,在页面点击“微信立案”即可提交成功,法院会通过短信通知相应审核结果,也可登录小程序查看具体审核意见。
送达地址确认书,一般是电子送达,短信提醒
04网上立案操作流程-执行立案(详情见图)
因不符合网上申请立案条件被退回后,再次申请立案的应采用两种方式:审核未通过但允许再次提交的,可以在原有申请立案界面对原材料进行补充编辑修改;审核未通过且不允许再次提交的,需要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立案材料。
不同省市的小程序功能有微小的差异,但是万变不离其宗,按照现场立案的要求来进行网立就不会有错。
智慧法院建设赋能司法为民现代化
智慧法院是依托现代人工智能,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人民法院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
网上诉讼立案快捷、省时省力,有利于当事人节省立案成本,是便捷当事人的一项便民措施。同时,网上立案留有记录,有迹可查,也反应了最高法院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执法理念。
信息化和司法改革被形象地称为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作为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要切实找准法院工作与现代科技的结合点,依托网络化信息技术,通过高水平智慧法院建设向社会公众提供普惠、高效、智能的司法服务,深化司法为民。
一、智慧法院建设是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新时代的十年,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大力推动数字科技与法院工作深度融合,强化智慧法院建设,全面运行智慧服务、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管理等信息系统,完善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建设,落实在线诉讼、在线调解、在线运行“三大规则”,推进跨部门信息共享,实现多业务在线协同,构建了阳光、智能、透明的司法机制,为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坚强支撑。
二、智慧法院建设是基层法院参与社会治理,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的生动司法实践
以信息化、智能化为鲜明特点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重塑了基层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新形态。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深化诉源治理,推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打造了“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充分运用“互联网+”模式,以在线调解平台为纽带,集合行政、司法、仲裁及民间等资源,推动法治建设“抓末端,治已病”向“抓前端,治未病”的转变。
三、智慧法院建设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的关键举措
依托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平台,人民法院让审判执行跑出“加速度”。建成“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智慧法院信息系统,全面落实“指尖”立案、“云间”开庭,“云端”调解、“智慧”执行的便民举措,让群众通过一台电脑、一部手机便可线上参与几乎全部的诉讼程序,足不出户打官司、解纠纷,减轻诉累。特殊时期,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律师服务平台等“大显身手”,为群众提供全天候、全时空的线上服务,做到诉讼服务“不打烊”,公平正义“不止步”,更好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四、智慧法院建设不断深化,走出了一条法院信息化的中国道路
面对智慧系统存在的技术壁垒及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各级法院要牢牢扛起审判工作现代化的重任,加强智慧法院建设步伐,不断总结经验,着眼发展前沿,遵循客观规律,加强技术创新,促进信息技术与法院审判业务深度融合,让人民群众享受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始终把人民的需求放在首位,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运用信息技术成果解决群众在诉讼中的“急难愁盼”问题,将“我们提供什么群众享受什么”变为“群众需要什么我们提供什么”。要利用“互联网+”技术优化在线服务平台,集约功能,简化流程,持续提升系统稳定性、便捷性,将“最多跑一次”升级为“一次不用跑”。
2.持续强化观念转变。要主动识变应变求变,树牢数据思维,强化创新意识,认识到智慧法院建设在促进司法为民、赋能升级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科技与业务融合的新场景。要遵循司法客观规律,守牢公正底线,正确适用在线办案机制,坚决摒弃“在线审理”就是“简化审理”等错误认识,确保在线诉讼“降成本不降质量,提效率不减权利”。
3.加强业务与技术融合。要坚持以业务为牵引,以技术为驱动,准确把握智慧法院建设中的痛点、难点、堵点,提升信息化应用与业务工作的精准融合度,提升运用数字化技术的手段和解决法院业务难题的能力,线上办公服务、强化执行联动、融入基层治理,推动法院现代化工作实现新跨越。
4.树牢正确绩效观。坚持以实效为根本,以实际应用效果检验智慧法院建设成果。要看信息化“帮助了法官多少,方便了群众多少”,做好应用反馈处理,把人民群众和法官的评价作为重要量尺,提升信息化应用实效。守牢信息安全底线,严格划定技术边界,在利用信息技术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注重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防止因技术过度介入而影响司法公正和中立,切实筑牢信息安全“防火墙”。
民之所需,行之所至。用“智慧”解民忧、顺民意、惠民生,是智慧法院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不忘司法为民初心,务实司法为民举措,统筹司法和技术发展的客观规律,坚持技术革新与司法创新并举,推进最新信息技术成果与司法实践深度融合,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以智慧法院建设赋能司法为民现代化。
法律条文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法律小贴士 ——
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 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 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 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