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王某、周某系网络认识的朋友。2018年11月,周某因资金周转向王某借款,王某于2018年11月、2019年6月、2019年9月通过转账方式出借给周某15000元、62000元、20000元,共计97000元。后经王某多次催要未果,王某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周某以缺钱、偿还其他欠款为由向王某借款,王某同意出借并向周某给付借款,双方之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王某有权随时向周某主张权利。现王某要求周某还款,已给周某一定的合理期限,周某未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王某要求周某偿还借款本金97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周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王某主张之借款进行实质性抗辩,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作出裁判。
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97000元及利息。
如果被告周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分析:
王某通过线上找到北京公也律师事务所杨律师并委托了杨律师,杨律师经过询问案件经过,整理案件事实,给当事人制定专业的诉讼方案。
杨律师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本案中,周某未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的义务,法院支持我们的全部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