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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资深头条:借贷纠纷风控过错,银行副行长监守自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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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讯(记者何小敏通讯员万鹏)记者3月17日从广州中院获悉,2019年,该院共审结各类金融案件2395件,调撤率25.59%,审结涉案标的额达143亿元,为维护金融领域合法有序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金融纠纷化解,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广州中院整理发布涉金融消费十大典型案例,为金融产品消费者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指引。

部分典型案例

1 委托理财保证不亏?条款无效

赖某某与某投资管理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双方约定对于涉案理财产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赖某某本金不受损失。赖某某在赎回投资后发生了资金损失。投资管理公司抗辩称,保底条款无效,拒绝向赖某某补足本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人保证委托人本金不受损失的保底条款,应属无效。投资管理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向赖某某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存在过错,应向赖某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委托理财合同中,投资机构作出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保底条款的承诺,违反了委托代理制度的根本属性,导致双方民事权利义务配置失衡,违背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影响投资机构的存续性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对于保底条款无效后的责任分担,应当按照合同双方的过错程度,参照双方约定的业绩报酬比例认定赔偿责任。

2 身份证丢失被四处贷款,银行过错事主无责

常某某的身份证遗失后,及时办理了挂失补办手续。但不法分子还是通过常某某遗失的身份证通过网络借款的形式,向商业银行借款,并在另一家商业银行办理了开户业务。商业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并未及时察觉持证人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导致常某某名下出现多笔贷款记录。不法分子则通过贷款、转款、取款等一系列操作取得了资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常某某作为普通公民,其在身份证丢失后已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挂失手续,对案涉借款合同的签订不存在过错,故无需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法官表示,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新型网络借贷业务快速兴起,为金融机构及金融消费者均带来了不少便利。然而,网络借贷业务产品设计或信息化技术存在的漏洞亦为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金融机构在追求借贷业务快速便捷目标的同时,亦应致力于保障资金及交易安全,给金融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可信赖的交易环境。金融消费者在身份证等重要证件遗失后,应当及时挂失补办,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3 客户投资遭副行长“飞单”损失巨大,银行被判也要担责

袁某某在某商业银行长期投资理财,并结识了该银行副行长魏某某。在理财投资的过程中,魏某某的“飞单”行为给袁某某造成了巨额资金损失。袁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魏某某被追究刑事责任。袁某某认为商业银行未尽监管义务,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员工违法犯罪,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银行则认为,袁某某轻信他人,损失并非由商业银行造成,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某在交易过程中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商业银行用人失察,内部风控措施存在疏漏,应对袁某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表示,随着金融创新和银行业自身的发展,银行自营或代售的金融产品可谓推陈出新,琳琅满目。近年来“飞单”事件频频爆发、屡禁不止,不仅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也对银行业的整体信用和声誉带来负面影响。商业银行忽视对工作人员人品和职业操守的考察,因此对金融消费者的资金损失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比例损失。另一方面,金融消费者在投资理财过程中,应当加强自身的经济常识,对于明显不合理或存在异常的行为要提高警惕,避免资金损失。

4 酒驾出事保险免赔?未提示免责条款也要赔

某运输公司对其名下的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责任险,该公司员工赵某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产生维修费用损失。经检测赵某系醉驾,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全部责任。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遂提起诉讼。保险公司抗辩认为保险条款载明保险公司对于驾驶人存在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等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涉案的《投保单》或《保险单》等任何能够证明其已经将保险条款交付投保人,并就免责条款内容对投保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针对免责条款已履行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不生效,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仍负有向投保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的义务。禁止性规定是禁止当事人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行为人违反禁止性规定,并不当然对私法上的民事合同产生影响。保险人如将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的,仍应向投保人进行提示,不仅要在保险条款中通过字体、符号等特别标识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出标识,还应主动向投保人出示该条款,并提醒投保人注意到,提示投保人“违反禁止性规定”与“保险人免责”之间存在关联性。

5 空白合同上签字,差点无辜背债

吴某某与某小贷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某小贷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指定账户转账支付借款。吴某某抗辩称其是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从未收到案涉借款。在诉讼过程中,吴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贷公司利用数家关联公司,于转款的同日或次日即将款项回转至自身账户。最终,该案驳回了小贷公司的起诉,并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法官提醒,签字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在相关凭证上签字即代表其认可凭证上载明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无形中将自身置于巨大的潜在风险当中。金融消费者应当注意,如无法举证证明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无法证实合同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则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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