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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科普大全:蠡县民间借贷纠纷,归还的款项优先清偿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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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给付原告朱某本金20745元、利息22087.64元。

2000年10月1日,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朱某借款20745元,约定月利率为6‰,并为朱某出具现金收入凭证一张。借款后截至2017年底,某公司共计给付朱某款项4300元。对某公司还款的4300元,朱某主张是所还利息,某公司认为是所还本金,双方均无证据证实已事先进行约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辩称的还款先抵本金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采信,遂作出了将4300元应先按利息进行抵充的上述判决。

说 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按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据此,法院将本案中的4300元认定为利息。

民间借贷实践中,借贷双方往往会忽略对本息偿还顺序的约定。当借款人未完全还清借款本息时,偿还的款项在本息偿还顺序中,应先抵扣利息,这也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还款时,双方应保留书面证据,以免在最后清账时对还款是先清偿本金还是利息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