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纠纷中,关于优先偿还本金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优先于利息优先于本金的顺序清偿。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没有约定偿还顺序,应当优先抵充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次是利息,最后是本金。
如果借款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应当优先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来处理。例如,如果合同约定在债务人未能足额偿还时,应当优先偿还本金,那么就应当遵守该约定。
尽管法律没有对先偿还本金还是利息做出强制性规定,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同时要求借款人按期支付利息。这表明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即在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先偿还利息,然后是本金。
在实践中,法院判决也体现了这一原则。例如,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判决债务人的还款首先用于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然后是利息,最后是本金。
综上所述,在借款纠纷中,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通常会优先偿还实现债权的费用,然后是利息,最后是本金。如果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则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在实践中,法院判决也会考虑这一原则。因此,如果您面临类似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便得到更为具体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