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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秘闻发布:股权纠纷转为私人借贷,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借贷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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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388条与原《物权法》第172条相比,增加了担保合同外延的表达,明确将让与担保合同、所有权保留合同等“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涵盖在内。以股权转让的方式为借贷提供担保就属于新类型的担保方式,即股权让与担保,虽然表面上是将股权转让给债权人,但实际是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若股权让与担保合同没有合同无效的情形,则应当依法认定其有效;若符合物权法有关担保物权规定的,还应当依法认定其物权效力。

当事人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方式为民间借贷债权进行担保,此种非典型担保方式为让与担保。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相关股权让与担保约定有效。签订股权让与担保协议并依约完成股权登记变更后,因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原则上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股权转让协议的担保性质、从合同效力,否则出借人可能被要求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或者返还股权;

(2)避免协议中出现未按期还款则直接以股权抵偿,未按期还款则单方处分股权之类的条款,该类约定很可能因违反“禁止流质”条款而被认定为无效;

(3)可约定出借人持有股权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充分保障出借人利益。

(4)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时候,充分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果债权人是公司以外的人,需要对外进行股权转让,应先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

(5)对于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借款担保的股权转让协议,其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借款人回购股权、出借人退出机制等对于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所以,重大交易事项的意向性、担保性文书也需要谨慎定制,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