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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干货资讯:江苏扬州借贷纠纷律师,律师持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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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一位律师拿着法院开的调查令,到一家银行调取银行流水,不料却被“怼”了回去——银行不认调查令的法律效力,直接拒绝了律师的请求。该事件经传播引发关注。

据开具调查令的法院、扬州广陵区法院相关法官透露,该院第一次遇到这种“银行不配合取证”的情况。正常情况下,法官开具调查令,律师持“令”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基本会给予配合。

7月11日下午,上述国有商业银行答复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称,依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对个人或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的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

该银行还表示,根据江苏省高院的相关文件规定,调查令只适用于执行案件。而上述律师所持调查令涉及的案件非执行案件,并不适用于江苏省高院的相关文件。

律师持调查令调银行流水被“怼”

说起这一纸调查令,还要追溯到几年前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年9月,徐某向扬州农商行贷款150万元,闵女士以房屋提供抵押担保。一年后贷款期满,徐某未按约还本付息,被扬州农商行起诉至法院,闵女士成为共同被告。判决生效后,徐某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法院对闵女士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但闵女士因为种种原因未上诉。

闵女士及其律师聂清驹认为,徐某当初向银行申请贷款的理由是需要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但是银行放款后疑似将钱挪作他用。据此,闵女士认为,借款人徐某骗她为其抵押担保。

案件宣判三年后,今年5月,闵女士向扬州市广陵区法院申请案件再审,获法院受理。但是闵女士因无法拿到徐某公司的银行流水,以证实其对徐某“骗贷”的判断,遂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请求银行调取相关证据。

7月4日上午,闵女士的代理律师聂清驹持调查令,前往某国有商业银行扬州分行调取徐某公司的银行流水,遭到拒绝。

法院调查令

针对该份调查令,该银行当天回复称,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银行省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认为,人民法院的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

银行的回复

“律师持调查令到银行收集、调查诉讼证据被拒绝,广陵法院多年来第一次遇到。”上述案件受理法院、扬州广陵区法院审管办丁姓法官表示。

律师取证的“法律真空”

根据《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另外,《民事诉讼法》六十七条还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根据丁姓法官的说法,对于人民法院向银行调取证据,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而银行必须配合,如果拒绝配合可以进行处罚。对于律师持法院调查令调取证据,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相关单位必须配合,所以银行是否配合全看银行方面的态度。

丁姓法官分析称,如果银行拒绝当事人或代理律师调取证据的请求,是有法可依的,依据的就是《商业银行法》。

7月11日下午,上述国有商业银行扬州分行向澎湃新闻进一步解释称,江苏省高院《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规定,调查令只适用于执行案件。闵女士的代理律师聂律师所持调查令涉及的案件非执行案件,并不适用于该实施意见。

该银行还表示,如法院出具《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该行将积极、高效配合相关查询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银行拒绝配合律师持‘令’调取证据”一事,经过网络传播在一定范围内引发广泛热议。江苏扬州乐助律师事务所聂清驹律师认为,现实中,律师持调查令调取证据时常会遭受“冷遇”,背后的根源还是缺少上位法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允许委托律师调查取证,也没有规定相关单位必须配合,因而律师调查取证权往往受到多方面掣肘。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魏青松在去年全国“两会”曾专门建议,建立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制度。

魏青松结合自身的执业经验分析称,因缺乏法律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在实践中律师调查令存在诸多困难,突出表现在:一、律师向法官申请调查令时,因缺乏法律依据,法官很多时候拒绝出具调查令;二、有关单位和个人以没有法律依据和操作程序为由,拒绝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魏青松认为,律师调查令制度,通过赋予律师一定的调查取证权,缓解了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难度,有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避免当事人因无法或及时举证而败诉,使得在实体上本应胜诉的当事人能够胜诉。

因而魏青松建议,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在法律层面上,或者通过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等方式,建立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