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容易,还钱难!这是民间纠纷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讨债自然要找债主,如果正常手段要不回债,最后只有一条路,打官司(诉讼)!但是要打官司,首先要确定的是打官司的地方,即是要到哪里的法院来起诉债务人。这也就是法律上的所谓“案件地域管辖”问题。我国幅员辽阔,当前的市场环境下,人口流动性大,选择一个适当的法院来行使诉权,有时并不容易,甚至有时案件的管辖地问题也成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一。
一、当事人关切案件地域管辖的原因
1.法律理解和适用的差异 虽然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全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基本相同,但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对法律法规在具体案例中的运用和理解存在差异,从而不同地区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差别,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较大的影响。
2.地域优势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倾向于选择离自己较近的法院提起诉讼,以降低诉讼成本(如交通、律师费用等)和提高诉讼效率。此外,当地法院对当地情况更熟悉,可能更容易理解案件,从而提高案件的审理质量。
3.关系因素 当前的中国毕竟还是一个人情社会,法制有待完善,在实际情况中,部分当事人可能倾向于选择在自己熟悉的司法区域提起诉讼,因为他们可能在当地有较好的人脉关系,这有助于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他们的诉讼争取更有利的条件。
4.审判水平及经验 不同地区法院的审判水平和经验可能因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而有所差异。当事人可能会选择在具有较高审判水平和经验的法院提起诉讼,以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5.执行难易程度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是一个普遍现象。有时,当事人会因为担心案件执行难度而选择在某个具体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在判决后更容易得到执行。
二、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
1.一般原则:原告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就款项事宜达到一致,就形成了法律上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特别规定:原告根据双方的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原告对管辖地法院具体选择适用
1.约定优先原则 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尊重当事人对诉讼管辖地法院的共同合意的选择,前述《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就体现了对诉讼管辖地优先适用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约定的选择。也就是原告在选择法院起诉时,首先要查看借款合同、借条等相关文件上有无书面约定的管辖法院,从而酌情作出选择。
2.无约定从法定 在法律领域有一项原则叫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在双方当事人无书面约定选择诉讼管辖法院的情况下,只能按《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即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3.法律规定地域管辖的理解与适用
(1)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这就是所谓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所在地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对于自然人而言,住所地即是籍地(口簿或居民身份证证明)或经常居住地(居住证证明),对于公司等企业法人或组织,就是其登记文件上载明的住所地(如营业执照)。
(2)合同履行地 对于借款合同来说,法律规定比较明确,即在不能确定履行地的情况下,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一般情况下,接收货币的一方,即指出借人一方,因为在诉讼中,出借人起诉,其要接收货币,因此是接受货币一方法院有管辖权。原告方是接受货币的一方,而不是实践中已经接受支付的一方。
少数情况下,比如借款合同签订合同后,出借人并没有实际出借该款项,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出借人履行合同义务出借款项的,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人,当然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关系不会出现此种情形,因为只有出借人提供贷款时借款合同关系才成立。
(3)选择共同借款人、借款担保人、借款中介人的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实践中,有时一个借款合同关系往往涉及多个(方)当事人,如共同借款人、借款担保人、借款中介人等,诉讼时将考虑这些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如此就无形中就增加了原告对诉讼管辖地的选择范围。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选择法院地域管辖时需要充分权衡诸多因素,尤其是作为出借人的一方,要有未雨绸缪风险意识,做好包括诉讼管辖地在内等事前的约定,以期在风险来临时,使自己处于主动和有利地位,以最大限度减少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