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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科普头条:民事借贷纠纷没开庭,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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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则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如果是原告拒不到庭,则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开庭迟到,而且没有正当理由的话,法院就有可能根据前述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法院允许其继续正常参与法庭审理的话,对方当事人是否可以以此上诉或申请再审呢?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开庭迟到,如果仅仅是因为迟到,法院没有“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审理”,即只有这个程序问题,而没有其他实体问题的话,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很可能不支持该上诉理由或申请再审的理由。

图片仅供配合叙述

首先是什么叫“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说迟到到什么程度、什么理由算不正当?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各个法院的看法也不尽相同。有的法院认为迟到15分钟算,更多的认为迟到30分钟算;宽松一点的法院在当事人可能迟到的情形提前通知法院,并与之沟通就会接受其理由,严格的法院甚至在开庭时间有冲突提前几天提交了延期开庭申请不被接受而最终导致迟到的,也被法院认为无正当理由。

可以说各个法院的做法缺乏应有的规范,作为审理上诉或再审的法院也较难适用统一的规范来处理。且这种“应缺席而未缺席”的情形,相对于“不应缺席而缺席”的影响更小一些(“按撤诉处理”也一样),毕竟法院经过双方参与的审理之后做出的判决,客观上可能比仅凭单方参与审理的判决更容易接近公平公正。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关于申请再审的相关规定,“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法院应当再审。可见,再审的情形并未包括“应缺席而未缺席”,即此情形不被法律视为严重的程序违法。

另外,有的人认为即使迟到的理由不够正当合理,前述民事诉讼法规定“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审理”的用词也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换言之,法院是有一定的裁量处理空间的,不是法律规定必须那样处理。例如一些涉及身份关系等的特殊案件当事人必须到庭,如不到庭法院则无法缺席审理或不应准许撤诉的,法院就有可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传的措施,或者延期开庭。所以,不能一概而论的迟到就必须“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审理”,既然法律允许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作出处理决定,那作出的决定就应当遵守。

最后,话说回来,当事人参加庭审还是尽量不要迟到,不要留个把柄给对方当事人或法院,毕竟迟到时间多了法院“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审理”是常态,就像一句老话说的,“不给你是本分,给你是情分”,迟到再去求情就很被动了。

本文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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