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开庭是让双方律师展现彼此辩才的机会,但事实上,开庭,是为了让法官更清楚地了解案情,在审理案件时做到“法律事实清楚”,才能“正确适用法律”。
有一些案件,即便委托了律师,法官还是会要求当事人出庭。为什么呢?因为事实上的问题,只有当事人是最清楚的。
那么开庭时候,法官可能会问哪些问题呢?为什么这么问呢?快来了解一下,心里有个底。
1.你和被告是什么关系?是如何认识的?
——判断双方是朋友关系还是职业放贷关系。
2.你是做什么工作的?
——综合你出借的金额判断你是否具备出借能力。是否是虚假诉讼。
3.你借给被告的钱是从哪里来的?
——判断你的资金是否是合法获得的,是否具备出借的条件。如果是从银行借的或者从其他人那里低利率借来再高利率借出的,那借贷合同就无效了。
4.被告是做什么工作的?他找你借钱来干什么?
——如果被告把钱用于非法行为,判断你是否知情。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法宝律师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有丰富的经验,欢迎留言探讨,也欢迎交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