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小红和小明曾为情侣并同居生活。交往期间,俩人在生活中有大量资金流转的情况发生。两人分手后,小红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流水、双方谈话录音作为证据,证明小明向其借款213740.08元。小红诉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历经二审,最终判决结果如何?
案例引入(2022)京03民终13404号【法宝引证码】CLI.C.3
01
一审法院认为,小红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小红称其向小明转账累计213740.08元,该转账均属于小明向小红的借款,但小红未向法院出具欠条、借条等相关凭证,现小红仅依据双方通话录音来证明俩人之间的上述转账属于小明向小红的借款,但该录音证据并不能证明在上述期间发生的转账行为属于小明向小红的借款,且小红、小明双方在录音中对“债务”的理解和认识并不一致,故小红仅依据上述录音证据无法证明小红、小明之间就上述转账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行为达成合意。在此情况下,小红要求小明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据此,一审法院驳回小红的全部诉讼请求。
小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未提交新证据。
双方上诉观点展示
小红上诉理由主要概括为:
1、小明在通话录音已经自认欠款事实,但是对欠款数额存在异议,一审法院认为俩人不存在借贷合意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2、诉前联调阶段,小明已经自愿达成偿还部分款项的意愿;
3、小红提供转账凭证、通话录音提起民间借贷,小明抗辩该转账系赠予或是合作款项,小明应提供证据证明;
4、 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小明对此辩称主要概括为
1、俩人不存在借款往来,小红以通话录音以证明俩人的借款事实和数额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承认部分款项,只是我认为这么多年交往我欠了小红人情,并不是借贷;
2、诉前联调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
3、小红对诉请金额无法作出明确判断,金额多次调整,无法自洽;
4、两人分手后十年未有来往并且小红从未向我追款,退一步讲我确实欠小红万把来块钱,本案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
02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转账款项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问题。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承诺到期返还的合同。合同双方需要达成出借和使用资金的合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需要出借人实际给付出借款项,本案中,小红主张双方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提交了转账明细、双方之间的对话录音予以证实。转账明细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资金流转的事实,结合小红所提交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话录音中多次出现小明认可欠钱的表述,并且现实生活中情侣之间拆借款项存在口头约定的情况存在高度盖然性,借贷关系不因双方系情侣亲密关系而消灭,基于此能够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
鉴于小红与小明之间有多笔银行转账,应上逐一分析以确定每笔款项的性质。其次,小红与小明曾为情侣关系且曾有共同生活,鉴于情侣之间系一种亲密的社会关系,情侣之间常因相互赠与礼物、钱款或共同消费而产生的款项往来,故对俩人之间的低于1000元的小额钱款往来不宜认定为借款。
03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原一审判决,判令小明应偿还下小红借款115000元(该数额经过逐笔分析并剔除共同花销、赠予等性质资金后得出)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作者寄语
情侣恋爱过程中,双方浓情蜜意时会忽视对自身财产权的保障。等到感情产生裂缝的时候,追讨借款的时候才发现自身财产权可能难以受到保护。通过上则案例学习中,笔者希望你在出借款项的时候最好做到以下三点。
一、尽量不口头达成借贷合意,应形成书面借据;即便碍于情面不出具书面借据,仍可以在转账的时候备注出借某某人 元;
二、尽量不出借现金,后期举证已经实际出借借款事实非常有难度,千万不要认为拿到对方出具的欠条就万事俱全;
三、千万要记得催债,同时切记不要因为生对方不还钱的气,一气之下删掉微信记录和通话记录;
作者简介 PROFILE
李幸梅
广东谱公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处理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领域纠纷,办案经验丰富,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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