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案件中,借条、收据、借款合同对借款关系的成立都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因此,社会生活中,一些放贷者为了规避法律对借贷利息的限制,会将高利贷“伪装”成本金,要求借款人就利息部分也签订借条与收据,从而将这部分利息冒充借款主张权利。如果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只认借条、收据、借款合同等,显然不能及时发现、处理这种套路贷现象。正因如此,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时,一旦被告人(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法院还要综合考虑借款数额的多少、交付细节、出借人是否有经济能力、交易习惯等事实因素,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
下面的最高法判例中,原告杨某某要求借款人还款600余万元,但是被告人刘某某等人辩称600余万元中,杨某某只借给了380万,其余200余万元是380万计算得出的高息。我们看看最高法如何认定:
杨某某与刘某某、张晓东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2016)最高法民申1804号
杨某某称该234万元为刘某某等先前向其借款下欠的金额,该234万元借款是分三、四次以现金支付。通常情况下,大额的款项不会通过现金支付。杨某某主张通过现金支付,其提供《借款协议》、借条、收条尚不足以证明,其相应的举证责任尚未完成。杨某某对该234万元的出借经过,在资金在此情形下,二审判决未支持杨某某关于该节事实的主张,不属于分配举证责任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二审判决对借条中“现金”的解读,符合通常的认识,杨某某该申请再审理由亦不成立。杨某某提交的订购申请书、银行个人活期账户明细等材料也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相应认定。最终,最高法驳回了杨某某的再审申请。
法律解读:
本案涉及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即再审申请人杨某某主张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依民事证据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虽然其提供了借据、收条等证据,但被申请人予以了合理反驳。另外法院审理发现杨某某对如此大额款项的出借经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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