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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个人借贷纠纷律师辩护,民间借贷中的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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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八条之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是关于作为第三人的担保人起诉的规定。理解本条要注意以下几点:

(1)本条中的“担保人”并不包含借款人(即债务人),而是作为出借人(债权人)和借款人之外的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三人的。该规定并未使用限定用语抵押人、质押人或保证人等,而是使用“担保人”这个概括性用语,可见,本条规定目的是非常清楚的,那就是这里的“担保人”不仅包括保证人,还包括抵押人、质押人、留置人。“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依赖于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而这必须依据《担保法》、《物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担保的司法解释来判定。

(2)被诉的保证人包括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证人包括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和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连带费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管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然,人民法院在受理后怎样处理,则应当区分连带责任保证人和一般保证人的界限,分别情况适用法律。

(3)本条是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的规定,适用本条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作为债务人的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被生效判决认定有罪。一是涉嫌犯罪或生效判决的主体必须是借款人,而非出借人。二是只要借款人涉嫌犯罪或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即可起诉担保人。三是借款人涉嫌犯何罪或者被判决犯何罪是在所不问的。

参考资料:《最新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编(注解本)》

山西 太原 常律师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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