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贷纠纷中,担保人的责任和债权人的起诉选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了担保法的相关内容。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类型。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担保人可以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当债务到期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起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该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可以选择不起诉担保人,只起诉债务人。例如,如果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也可以选择起诉担保人。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是否起诉担保人取决于债权人选择和担保的具体类型。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通常可以选择不起诉担保人,而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担保人可能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在面对借贷纠纷时,债权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起诉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