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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干货资讯:焦作债务借贷纠纷律师,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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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李岩

作为人民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好保护弱势群体的一项司法途径,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如何发挥更好效能?在这方面,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4月12日上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举行主题为“依法能动履职 办好为民实事”的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新闻发布会,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武春贞,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冯德江,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司肖肖通报了相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相关单位及媒体记者受邀参加。

发布会现场


据通报,自民事支持起诉专项活动开展以来,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16件,支持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15件,支持妇女离婚诉讼1件,受理案件类型涉及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家暴婚姻纠纷以及妇女、儿童追索抚养费案件。

为扩大案源,对弱势群体进行更好保护,修武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走访人社、民政等单位,联合签订了《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协作配合意见》,进一步健全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办理“快车道”。同时,该院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力求支持起诉的案件“诉得出、判得准”。为做好工作延伸,该院注重发现个案背后的深层次社会治理问题,对于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以检察履职促进社会治理。

据介绍,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是人民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指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后,合法权益仍未能得到维护,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惧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通报显示,2022年以来,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在修武县委和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以加强民生司法保护为目标,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支持起诉工作扎实开展,取得了明显成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充分肯定。

发布会现场


民事支持起诉典型案例通报

●孙某宽等78人与某农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要旨】

劳动报酬是进城务工人员维持生计的基本保障,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检察机关应当因案制宜,通过督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单位履职尽责、支持起诉、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线索等方式保障进城务工人员获得劳动报酬。

【基本案情】

某农业公司负责温州市某现代农业园项目运营,招聘孙某宽等78名进城务工人员从事日常生产经营,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3月,某农业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至2017年11月共拖欠78名进城务工人员工资128.324万元。2018年1月初,78名进城务工人员仍未能领到拖欠的工资,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2018年1月,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龙湾区检察院)在参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进城务工人员讨薪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某农业公司存在拖欠众多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的线索。该院及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共同努力,协调动用应急周转金50万元,为78名进城务工人员垫付部分工资。2018年4月11日,孙某宽等78名进城务工人员向龙湾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请求检察机关为其起诉讨薪提供法律帮助。该院审查后予以受理。

审查过程。龙湾区检察院查明:经某农业公司与78名进城务工人员共同确认,2016年3月至2017年11月间,欠薪金额总计128.324万元。在前期开展矛盾化解工作的基础上,龙湾区检察院继续与78名进城务工人员、某农业公司沟通交流,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因某农业公司资金周转暂时困难未果。

支持起诉意见。2018年4月20日,孙某宽等78人向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湾区法院)提起诉讼,龙湾区检察院同日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认为,某农业公司长期拖欠众多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报酬总计128.324万元,进城务工人员作为支持起诉申请人请求某农业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孙某宽等78人提起的诉讼应予受理。

裁判结果。2018年4月20日,龙湾区法院受理孙某宽等78人的起诉。庭审前,检察机关认为,某农业公司系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资金暂时周转困难,且有关单位已动用应急周转金垫付部分拖欠的劳动报酬,建议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在龙湾区法院、检察院共同努力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2018年4月27日,龙湾区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某农业公司于2018年5月27日前支付所欠孙某宽等78人的工资(扣除已领取的垫付金额)。某农业公司现已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营状况良好。有关单位与某农业公司就50万元垫付款的后续处理已达成协议。

【指导意义】

(一)因案制宜,妥善解决欠薪问题。进城务工人员享有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有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涉劳动保障重大案件的职责。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拖欠劳动报酬线索的,应当甄别是否属于恶意欠薪。对于恶意欠薪,可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审查。对于欠薪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职尽责。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履职后仍未能获得劳动报酬的,检察机关应当在尊重进城务工人员意愿的前提下,依法支持其起诉维权。

(二)依法履职,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报酬是进城务工人员维持生计的基本保障。根治进城务工人员欠薪问题,关乎进城务工人员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和谐稳定。进城务工人员多在建筑、餐饮、快递等行业就业,因相关市场不规范、未签订劳动合同、法律知识欠缺等原因,部分进城务工人员起诉讨薪往往会遇到诸如确定用工主体难、明确诉讼请求难等问题。对经政府主管部门协调后仍未能获得劳动报酬的进城务工人员,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等方式支持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配合,保障进城务工人员获得劳动报酬的同时,服务保障企业发展。对于企业因经营管理、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暂时无力支付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的情形,可以运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引导进城务工人员与企业共渡难关。同时,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街道等单位协作配合,在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为企业恢复正常经营提供缓冲期,服务保障企业发展。

发布会现场


●张某云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

【要旨】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对身体、精神等的侵害行为。对正在遭受严重家庭暴力,但因害怕家暴升级、子女抚养、受精神压迫等产生顾虑不敢维权的妇女,检察机关一方面应该调查核实,协助收集家暴证据,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释法说理,提供多渠道救济,打消其顾虑,支持其起诉维权,切实维护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0日,张某云与李某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在修武县某镇某村居住。2021年11月19日婚生一女李某芳。张某云与李某某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纠纷,多次出现家庭暴力,在张某云怀孕期间,李某某数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其间张某云因不堪家暴割腕。张某云分别于2021年7月13日和2022年1月22日报警,修武县公安局某派出所于2021年7月13日对李某某予以告诫,并下达了家庭暴力告诫书。之后李某某仍未停止对张某云施暴,导致双方感情破裂。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在联合修武县妇女联合会、司法局等职能单位召开支持起诉联席会议期间,了解到张某云近期因遭受家暴向妇联进行咨询。经向妇联相关同志了解情况,该院联系当事人张某云,在向其宣讲了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职能后,其于2022年5月7日提交支持起诉申请书,请求检察机关给予帮助。该院遂受理此案。

审查过程 案件受理后,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通过询问申请人张某云,了解到其系山西省偏关县人,2021年婚后随夫居住在河南省修武县。共同生活期间,李某某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了防止其逃跑,李某某甚至会收走其手机和身份证,锁门后对其进行殴打。同时了解到其害怕李某某进一步对其家暴而不敢起诉的情况。

二是到公安机关、村委会、医院进行实地走访,询问村干部,在公安机关调取了家庭暴力告诫书、调解协议书、接处警登记表等证据材料,查明婚后李某某因家庭琐事经常性殴打张某云,致使其多次受伤,经公安机关、村委会、妇联等部门介入调解无果的事实。

三是针对张某云因害怕诉讼离婚失败后李某某家暴升级,以及限于人生地不熟、女儿年幼担心抚养权等因素存在顾虑不敢起诉离婚的情况。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干警耐心向其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关于禁止家庭暴力,以及因家暴调解无效应予离婚、哺乳期内子女抚养权原则归属女方等相关规定,打消其顾虑。

四是检察机关分别同派出所分包民警、村委会干部联系,对审查期间张某云的人身安全保障进行沟通,就紧急处理家暴警情,村委会及时干预等达成一致意见。协助张某云解决诉讼期间租房分居事宜,并对李某某进行告诫,防止其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保障张某云人身安全。

支持起诉意见 2022年7月4日,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向修武县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同日张某云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某经常殴打张某云的行为侵害了张某云的身体、精神健康,损害了其合法民事权益,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三条关于国家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支持张某云提出离婚纠纷诉讼。

处理结果 2022年9月27日,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0821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同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意见。判决:1.准予张某云与李某某离婚;2.婚生女李某芳由张某云抚养,李某某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直至李某芳年满十八周岁。

工作延伸 为推动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加强各相关单位的协作配合,推进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工作,修武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司法局、人社局、民政局、妇联、残联会签《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协作配合意见》,为推进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建章立制。

【典型意义】

针对当事人缺乏证据收集能力、不懂法律政策起诉能力不足,以及因害怕家暴不敢起诉的情况。司法实践中,首先,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能动履职,收集相关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其次,检察机关要将释法说理贯彻于案件办理全过程。针对申请人不懂法,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有错误理解而不敢起诉的情况,可以通过宣讲法律规定,打消其顾虑;针对家暴人可以进行告诫,对其以及相关家庭成员开展普法教育,提升法律意识,降低家暴风险。再次,检察机关可以在审查期间就防止家暴再次发生与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妇联等相关单位进行沟通,支持申请人在诉讼期间分居,保障其人身安全,为申请人起诉提供证据支持和心理支撑,进而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