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权威干货速递:借贷纠纷追溯期限规定,小王将自己出租给小美的房子又抵押给了小张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

阅读:

小张和小赵是生意场上的朋友,2018年7月1日小赵因进货缺钱,向小张借了2万块钱,小赵给小张打了借条,还让两人共同的朋友小王作为借款的保证人在借条上签了字。借条写明借期为三个月,即2018年10月1日还款。

但三个月借期到了后,小赵没有按时还款,小张也没有好意思催要。一直到了2021年12月31日,小张因为自己资金紧张,就要求小赵要求还钱,但小赵却因为做生意亏了本,要小张再等一段时间。

小张一生气就于2022年1月5日将借款人小赵和保证人小王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小赵和小王归还自己2万元借款,但法院却判决小张败诉。小张大呼冤枉,怎么也想不通。

原来,法院审理期间借款人小赵答辩称:该借款已经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法院就不应当受理。保证人小王也答辩称:自己的保证已经过了保证期间,而且自己还享有先诉抗辩权,小张就不应当起诉自己。结果法院采纳了小赵的意见,以小张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判决小张败诉。

那么,什么是诉讼时效呢?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就可以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不再履行债务的法律制度。

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是3年。从本案看,小张从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他向小赵催要借款时达到3年3个月,而且在此期间小张也没有向小赵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小张的诉权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所以小赵就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拒绝履行债务,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在夲案中尽管从道义讲,小赵和小王不应该拒不履行债务,但从法律上讲他们俩也并没有什么错误。而无奈的小张拿着借条,却要不回借款,在自己感到冤枉之余只能得到人们的同情。

因此,李哥提醒大家: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打官司一定不要过了诉讼时效。

至于是保证什么意思?什么是保证期间?什么又是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我们下次再聊。

今天我们就聊到这里。您如对这方面话题感兴趣,欢迎关注、点赞、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