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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观点发布:信阳纠纷案件审理费用,纠纷法院判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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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在恋爱中,

为了体现爱情的坚定不渝和彼此的信任,

在一方需要用钱时另一方常会“慷慨解囊”。

那么,男女朋友在恋爱期间,

甚至是保持“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期间,

一方为了“感情债”打下欠条,

是否构成关系?

一旦决定分手,

又是否需要偿还?

信阳市息县人民法院

近日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没有借款的借条

息县法院

2018年3月,息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纠纷案件。原告张兰(化名)持一张被告李峰(化名)亲手出具的借条,诉请李峰依约还款十万元及利息。

承办法官接案后,本以为是一起普通的欠款纠纷,然而当法院的开庭传票送达到李峰手中时,却发生了戏剧性的转折。

李峰承认借条确系其本人出具,但是却坚称其从未向张兰借过款。

审判经验丰富的承办法官立即意识到此案不简单,看似简单的借条背后必定有不寻常的内情。

经过一番调查后发现,原来张兰所持借条确实是李峰本人出具的,这一点原、被告双方皆认可。但是,这张借条却是李峰写下的,为的是与张兰划清界限,结束情人关系。并且提供了可明确证明此写下此借条原因的证据。

庭审过程中,原告张兰仅提供了借条这一证据,其对款项交付的时间、地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张兰持有李峰本人出具的借条,但可查明该借条并不存在真实的关系,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出具的,故民间法律关系不能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等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兰的诉讼请求。

“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有效吗?

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存在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或者离婚分手时约定给付对方“感情债”的情形,给付的形式多种多样,可能是、协议或欠条,因此发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那么,这种“感情债”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今天,说说常见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空床费”。

“分手费”有效吗?

没有结婚却一同居住生活,分手后打个“分手费”条子,事后又不认,于是引发官司。“分手费”问题一直是司法当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是否支持,多年来存在不同认识。

分手费给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时,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法律能支持吗?

案例:张兰与刘江结婚八年,现协商离婚。双方共同财产不足20万元,但离婚协议中约定刘江一次性给付张兰离婚“分手费”50万元。双方离婚手续后,刘江以“分手费过高”为由,拒绝给付分手费。

那么问题来了:刘江的理由是否能够成立,张兰是否能通过诉讼要回分手费?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离婚时约定的“分手费”,实质是对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而给的补偿。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适用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因此,本案中,即使刘江承诺给付张兰的钱款大大高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价值,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属合同法中的“赠与”关系,不属于实践性的合同条款,应该履行。因此,张兰有权利要求刘江继续支付。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终止分居时,约定的分手费,法律能支持吗?

2016年,四川省高院出台并向全省法院下发《关于审理民间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四川省高院的意见明确,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存在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等情形的,应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因此签订的民间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青春损失费”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官指出:

在民间纠纷中,当事人仅凭欠条起诉要求对方归还借款的,需要对欠条形成的事实基础予以审查并作区分处理。

欠条与借条不是一回事,关于欠条能否作为认定关系成立的依据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概括起来大致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

第四种情况是基于其他非法关系产生的非法债务而形成的欠条。例如,所欠的赌债,输钱后不能马上交付的情况下可能会出具一张欠条。又如,某人“包二奶”,通过出具欠条的方式,向对方承诺会补偿其青春损失费。显然,这些所谓的欠条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例如,某老板与某年轻女子是不正当男女关系,女方迫使男方在分手时出具高额欠条,称之为对其青春损失的赔偿费。类似的此种债务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当事人企图通过欠条的形式使其合法化。此外,在因拐卖人口等非法交易所形成的非法债权债务关系中,都可能出现以欠条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的情况。

编者注: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然而,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起诉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