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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7日,肇庆铁检院对李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一案的拟不起诉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员、人民监督员、辩护律师等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

图 / 听证会现场

经查,2019年6至9月,犯罪嫌疑人李某为便于汇报工程进度、签订购销合同,分两次伪造三枚公司印章。2021年5月2日,李某驱车至粤海铁路北港码头待渡场准备过海返乡时,被广州铁路局海口处民警人赃俱获。

2022年3月11日,海口处以李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将案件移诉至肇庆铁检院。承办检察官经严格审查认为,李某分两次伪造三枚公司印章,用于冒用他人公司名义汇报工程进度、签约合同承接工程项目,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但鉴于李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又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对其作不起诉处理,有效减少社会对立面,增加社会和谐因素。为确保该案的拟不起诉决定经得起,肇庆铁检院专门召开听证会,听取外界代表的意见。

听证会现场,承办检察官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情况进行了充分阐释。因受疫情影响,侦查机关以书面形式出具支持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决定的意见。

会上,犯罪嫌疑人李某自我检讨、真诚悔过。辩护律师也发表了意见,认为李某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取得了被害公司的谅解,考虑其本人身患疾病等实际情况,请求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三位听证员通过听取案件介绍、提问等方式,在全面了解案情、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法规后,经过充分评议,一致同意作不起诉处理。人民监督员周石龙亦同意作不起诉处理。

最后,综合办案情况和公开听证的一致意见,经认真研究,肇庆铁检院依法对李某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