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种类繁多,出于管理与规范的需要,立法统一标准对证据的种类作出规定,而理论界出于研究的需要,通常以两分法对证据进行分类比较,证据的种类区分标准是单一的,而证据的分类是从多角度进行。同一证据,以不同标准进行考量会呈现出多样性。
(一)法定种类:
《民事诉讼法》第63条将所有证据分为以下八类: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二)理论分类:
1、以证据是否直接
2、以单个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的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如比如刑事案件中反应犯罪现场情况的监控视频、民事案件中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销售合同;间接证据是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3、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之间的关系,证据可分为本证与反证,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比如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中,原告提出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借据;反证是证明对方主张事实不真实的证据,比如,被告主张已经还款,出示的转账记录。
还有诸如,言辞证据与实物证据;有罪证据、无罪证据等
(一)“三性”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1、证据的合法性侧重形式审查,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以及证据收集或审查都合乎法律规定,才可作出合法性认定,这就意味着并非所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都能得进入诉讼程序。
2、证据的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和反应的内容是真实的,一般结合证据形成的原因产生的环境、证据是否为原件、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等因素进行审查。
3、证据的关联性,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如果证据的证明目的并非指向本案的待证事实,则证据没有关联性。
(二)“二力”指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
证明能力是证据的法律属性,由法律加以规定,哪些材料才有证明案件的资格,证明力又被称为证明价值,指证据在认定事实上发生的作用。
二者区别在于,证据能力从形式上解决证据资格问题,证明力从实质上解决证据有多大价值的问题,有证明能力也不一定有证明力,如,当事人的陈述虽然是自愿作出,但是内容确是虚假的,反之亦然,某段视频录像虽然真实反应案件过程,证明力极强,但是无法与原件核对,也丧失了证明能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5条第2款: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的逻辑,证据的“三性”是前提,只有在证据的“三性”没有问题后,才能确定证据具有证明力,最后在审查证明力大小。
在庭审中,常常听到对方律师说,对证据材料的三性都不认可,诉讼是有技巧的,并不是说对所有证据矢口否认,法官就会判如你请,质证要在理解证据属性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对证据的要求,作出有针对性的辩驳。
(一)两点技巧
1、利用法律规定,减轻举证压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众所周知,只有在刑事案件中,证据要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较低,只要对待证事实达到高度可能性的标准即可,在提交证据时,不必用力过猛,过分苛求证据质量,在反驳对方主张事实时,并不需要达到推翻对方的证据,只要使得争议的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可。
2、采用对方证据,为我所用
比如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对方提供借条原件作为物证,用于证明借贷关系存在,那我方可以将它作为书证,根据借条中的内容,作为以及还款的证明。另外在涉及公司的案件中,对方可能掌握一些我方拿不到的公司内部材料,我方经过初步浏览发现对我方有利,那么在质证时,我们可以承认证据的真实性,为我方所用。
(二)两个步骤
第一步,判断证据属民诉法规定的八大种类中的哪一种。
比如对方提交的在职证明,这是一份书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5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如果这份书证没有单位负责人及制作材料人员签名或盖章,那么就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代理人就可以对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质疑。
第二步,若对方提交证据确实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此时应该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与证明目的是否统一入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
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一般而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庭审中,也会出现对方当庭提出新证据的,若当庭质证没有把握,我们可以要求庭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一般而言,书面质证应该针对非关键性的证据,对于争议较大的重要证据,最好当庭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