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4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发文《全省首家!湘潭个人民间借贷案件将依法征缴个人所得税》。
文章报道:“在保护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防止国家税费流失,2月24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召开联席会议。会议达成一致意见,将在全市依法启动民间借贷案件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工作。”并举例:“甲欠乙100万元,借贷利息10万元。法院执行110万元后,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到国家税务部门对获得的10万元利息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即2万元。”
在我们国家,民间借贷大量存在,一般发生于自然人之间,但由于其隐蔽性,难以被税务机关监管。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民间借贷出借人取得利息收入,借款人未依法代扣代缴,出借人也未依法缴纳税款,一般情况下未被税务系统识别和查处。因此,对于利息应缴纳税款,不为普通人所理解。
其实,对个人的利息所得征收个税并非新鲜事,《个人所得税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第二款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个人取得利息所得的,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缴纳个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按照规定,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应履行扣缴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的,将被处以未扣缴税额50%-3倍的罚款。
当前,在智慧税务系统监管下,系统将采集各部门各渠道信息,法院与税务联合,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判决裁定将传输到智慧税务系统,成为税务机关识别的线索和查处依据,民间借贷事实将“铁证如山”。
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