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时,发现原被告双方串通作虚假陈述,不仅驳回了诉讼请求,更是对双方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原告高某起诉被告龚某,诉称自2016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间,龚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她借款合计24万元,她通过自己的银行卡转账给龚某共计14万元,还指示案外人李某转款给龚某10万元,此后经她多次催要,龚某分文未还,遂诉至法院要求龚某归还她借款24万元及相应利息。龚某对高某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希望调解。
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表明:2016年6月29日,高某通过银行转账向龚某转款10万元,并附言“借款”。2017年4月19日,高某向龚某转款4万元。2017年4月至2019年10月,案外人李某先后多次向龚某转款共计10万元。审理中,高某、龚某均陈述上述转款共计24万元系高某出借给龚某的借款,因双方系亲戚关系,从未出具过借条,借款后龚某从未归还,且双方无其他经济往来,双方均希望法院尽快出具调解书。
承办法官从种种迹象洞察到该案的可疑,存在双方当事人“手拉手”调解,虚假陈述的可能。庭后承办法官至多家银行调取原被告双方多张银行账号的交易记录,逐笔排查,发现早在2016年11月10日,龚某便已通过银行转账给高某10万元,并备注“还款”,恰巧在高某出借给龚某10万元之后的几个月,这与原被告双方陈述的从未归还借款是矛盾的。
等到再次安排开庭的时候,原告竟要求撤回起诉,察觉到不对劲的法庭未予准许。此后,经法庭对原被告双方调查询问,高某、龚某才承认:是因为龚某在本院的执行案件较多,龚某所有的房产即将被法院拍卖,为了能够参与上述房产拍卖款的分配并多分配财产,高某提起诉讼,其与龚某共同隐瞒了已还款10万元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贷关系产生的基本事实包括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的实际交付两个方面。本案中,龚某虽收到高某24万元,款项已实际交付,但其中只有10万元在汇款时附言“借款”,另外的14万元高某、龚某未能提供诸如借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虽然高某、龚某对结欠24万元借款的事实无异议,但鉴于双方存在虚假陈述情形,应当加重其举证责任,仅有当事人陈述不足以证明双方对另外的14万元存在借贷合意,而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10万元借款龚某已经归还,最终,江阴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
对于龚某、高某的行为,江阴法院认为高某、龚某隐瞒已还款事实,在关键证据和关键事实上故意作虚假陈述,一旦得逞,将稀释合法债权人的债权,势必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不仅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鉴于高某、龚某具结悔过态度较好,法院对其各处罚款2万元,双方均主动配合上缴罚款。
(王晓丹 陈 琳)
法官说法
因民间借贷案件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比较容易,当事人通过合意串通达到非法目的不易被发现,致使民间借贷纠纷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类似本案亲戚、朋友之间“手拉手”诉至法院,双方对起诉事实毫无争议,要求法院尽快出具民事调解书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案件屡见不鲜。这些当事人恶意串通或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故意隐瞒还款事实,将法律当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企图从被执行人的财产中“分得一杯羹”,丧失了基本的道德良知。为切实保护合法权利人的利益,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2019年以来,江阴法院加大了对民间借贷案件依职权审查的力度,特别对涉嫌存在“套路贷”、虚假诉讼、职业放贷人、虚假陈述等情形的案件,一律从严审查,一旦查实,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醒广大当事人不能心存侥幸心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那些自认为是钻了法律空子的“高招”,终究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编辑:任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