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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爆料速递:借贷纠纷事实如何认定,民间借贷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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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日,刘某和张某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张某(乙方)向刘某(甲方)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整,借期两个月(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到期偿还。除借款合同外,刘某还让张某签署了格式条款的借条一张。该借条上表述有张某已收到刘某20万元借款(固定格式)的内容,张某在借条上签了字。2021年6月4日至2021年6月20日,刘某通过银行转账及微信转账向张某出借了借款194900元,随后张某于2021年6月24日至同年8月26日通过手机转账陆续还清了刘某出借的借款并支付了利息。但令人诧异的是,刘某于2021年10月16日以张某未偿还其20万元现金借款为由向石家庄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息或将抵押的房产交由其处分以折抵借款,并提交了现金20万元的照片及案外人梁某书写的一份证言。

【调查与处理】

石家庄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证据不足为由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起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张某在格式的借条上签过字,以张某确认已收到20万元现金借款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张某偿还刘某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张某对二审法院的改判行为极为不服,遂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民事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案存在事实认定有误,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形,遂指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之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了本案,并依法判决撤销本案的二审原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一)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张某是否收到了刘某所谓的现金借款

首先,二审法院应当全面分析、采纳证据,不能仅依据一个格式的借条有张某的签字就认定张某收到了20万元现金,该证据系孤证,单凭此借条就推断张某收到了刘某的现金确实不妥。并且另外重要的一点就是借条中根本未约定出借的钱是现金。

其次,2021年6月4日至2021年6月20日,刘某通过银行转账及微信转账向张某出借了本金194900元,这是刘某履行出借的义务,实际给付的借款本金。一审时刘某极力否认此款与借款有关,并称是其他资金用途,但是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刘某的陈述与其实际的做法是自相矛盾的,并且极不符合常理,按照刘某的逻辑,双方在约定出借20万元借款的情况下,刘某短期内分别以现金又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某支付借款近40万元,根本就是无稽之谈,但是二审法院根本未考虑此问题,实为对事实片面的理解。并且刘某主张向张某出借20万元现金借款的交付方式与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款项的交易习惯极为不符。

(二)关于本案的举证责任及证据的采纳问题

首先,二审法院对张某是否收到现金借款的举证责任分配存在错误。张某未收到刘某的现金借款,对此予以否认,在一审时张某已经提供银行流水及微信记录举证证明,收到刘某出借的借款为银行及微信转款194900元,而不是20万元的现金。在此情况下,刘某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给付了张某20万元现金的待证事实。二审法院不应当仅凭借条中有格式的“确认收到借款”这样一个孤证而要求张某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样对张某是一种不公平。

其次,关于刘某所称现金出借借款的资金

【典型意义】

张某与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是一个典型的真实债务与虚假债务混合的案例。民间借贷是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实生活中,有的出借人往往因对方是亲朋好友,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借贷时没有出具书面字据。这样,一旦借款人否认或出借人制造虚假的债务,相对方就很难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即使诉至法院,也会因无法举证而陷入败诉的结局。因此,出借人必须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种类、币种、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

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或存在漏洞,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由此看来,民间借贷必须规范运作,逐步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促进民间借贷纠纷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案例报送:石家庄市司法局

编辑:陈果

一审:黄琬荻

二审:巫娜

三审:刘云冰